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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改制上市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粤劳社函[2005]62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5-7-6
实施时间: 2005-7-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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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改制上市相关措施的函》(粤金函[2005]67号)收悉,对我省企业改制上市面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障碍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企业都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上市企业是优质企业,更应严格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如实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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