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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富余人员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劳社函[2001]53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1-10-31
实施时间: 2001-10-3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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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广州公司:
  你公司《关于企业原富余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粤色人字[2001]16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富余人员是企业在册职工,富余期间仍要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批准办理离岗休养、停薪留职、请长假的富余职工,其离岗休养、停薪留职、请长假期间应计算连续工龄。因此,企业原固定职工在册富余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此复
  二OO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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