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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依法支持和强化监督税务代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6]11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1
实施时间: 2006-6-1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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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依法支持和强化监督税务代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依法支持和强化监督税务代理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地方税收税务代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宗旨,加强税务代理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切实担负起对税务代理工作“两手抓”(即一手抓依法支持,一手抓强化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内容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税务代理发展走向,明晰新一轮征管改革形势下税务代理管理工作定位;强化制度建设,引导各类税务代理行为规范运作,促进内部管理经验有效提升;健全监管网络,构建信息共享的税务代理监管目录检索数据库,发挥监管合力。
  (一)实施税务代理“公告制度”
  在广州地税网站政策法规库开设“税务代理”小栏目,公告税务代理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在广州地税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名单。
  (二)强化税务代理联系沟通机制
  加强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市国税局、市物价局、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以及全市地税系统内部的联系、沟通与交流,及时掌握国家和省、市税务代理行业及税务代理业务监管的发展动向。
  (三)推行税务代理业务备案制度
  实行五大类涉税鉴证业务(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税前弥补亏损、企业财产损失、企业申请事前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及企业变更、停业、注销税款清算等)备案制度。研究建立各类涉税服务业务(代办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备案制度。
  (四)建立健全税务代理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各类涉税鉴证业务的管理制度,完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管理制度,制定代理企业变更、停歇业、注销税款清算等管理制度。加强涉税服务代理业务管理的制度建设。
  (五)建立税务代理监管目录检索数据库
  整合局属单位税务代理(汇算清缴)业务监管信息平台,依托市局数据仓库或其他辅助增值系统,在全市统一建立登记、征收、稽查以及市局共享的税务代理业务监管目录检索数据库。
  三、工作安排
  (一)确立改革基本框架
  主要实施部门:税务代理改革项目各主办、协办处室。
  实施时间:2005年5-12月。
  (二)开展改革基础工作
  1.公告税务代理政策及中介机构名单
  主要实施部门:市局征收管理处、纳税人服务中心。
  实施时间:2006年1-3月,按年更新。
  2.建立健全涉税鉴证业务相关管理工作规程
  主要实施部门:市局税政二处、征收管理处。
  实施时间:2005年12月-2006年12月,不定期修改完善。
  3.推行税务代理业务备案制度
  主要实施部门:市局征收管理处、税政二处。
  实施时间:2006年3月-12月,适时完善。
  4.研究税务代理业务监管职责分工及建立税务代理业务监管目录检索数据库
  主要实施部门:市局征收管理处、税政二处、信息中心。
  实施时间:2006年5月-12月,适时完善。
  5.借助“沙龙”等活动增进互动了解
  主要实施部门:市局征收管理处、纳税人服务中心。
  实施时间:2006年5月- 6月,不定期开展。
  (三)进行重点事项试点
  1.研究制定实施企业变更、停业、注销税款清算附送查帐报告管理工作规程
  主要试点单位:天河区地税局、第五稽查局、登记分局。
  实施时间:2006年5月- 12月。
  2.探索税务代理业务监管目录检索数据库功能定位
  主要试点单位:天河区地税局。
  实施时间:2006年5月- 12月。
  (四)整体推广
  主要实施部门(单位):税务代理改革项目主办、协办处室,局属各单位。
  实施时间:2006年12月-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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