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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开发区、保税区在园区外经营企业税收征管移交及分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预[2006]15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12-30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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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
  根据市政府《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在园区外经营企业和连锁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04]84号)、《印发<关于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06]1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在园区外经营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问题的通知》(穗财预[2004]307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财预[2006]40号)规定,现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简称两区)园区外经营企业名单(见附件1、2)发给你们,请做好有关税收属地征管移交和入库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区园区外经营的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后,影响两区流转税收入部分不再办理预算划转,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部分,年终通过专项结算处理。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两区园区外经营的企业实行属地征管,税收按目前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分预算级次和比例入库。2006年两区征收的园区外经营企业收入部分不再调库,仍采取原基数结算方式处理。
  附件:1.《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在园区外经营企业移交名单(国税部分)》
  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在园区外经营企业移交名单(地税部分)》
  广州市财政局

相关附件:
1.《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在园区外经营企业移交名单(国税部分)》.tif    
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在园区外经营企业移交名单(地税部分)》.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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