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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劳社[2002]22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2-9-6
实施时间: 2002-9-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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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个人帐户信息库。个人帐户仍在企业或行业管理的,要做好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计划,最迟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
  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个人帐户转移方式另行通知。
  三、计息使用“年度计算法”的市应逐步统一使用“月积数计算发”计息。
  1.年度计算法利息计算公式(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一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计帐利率×1.083×l/2
  2.月积数法利息计算公式(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方法)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一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计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一n+1)](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理检查本地区个人帐户立工作的情况,连同移交计划,请在10月30日前报我厅养老保险处。
  二00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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