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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临时工参加养老保险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是否增发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劳社函[2000]46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0-11-30
实施时间: 2000-11-3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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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紫金县社会保险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从事特殊工种是否增加待遇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过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可增发养老金的年限,必须是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因此,临时工参加养老保险前的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不能作为增发养老金的依据。
  此复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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