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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3]67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3-5-7
实施时间: 1993-5-7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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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6号文件法规: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法规处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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