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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08]20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6-27
实施时间: 2008-6-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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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部分市、县就农民拆除旧房异地建新房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等问题向省请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民拆除旧房异地建新房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问题。在农村旧村改造中,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农民拆除旧房,在新区异地建新房的,应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明确的“对在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可适当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其中对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面积收取”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在合法建筑物上设立广告、标志是否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问题。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36号)已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通知》第一点规定,合法建筑物和居民小区内的道路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该《通知》第四点第(三)项,将“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列入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的范围。
  三、关于电力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问题。工程定额测定费是国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26号)对建设部门的收费标准作了有一定浮动幅度的规定,同时规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按工程所在地的收费标准执行”。之后,国家又对该收费项目进行归并,并降低了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93号),将“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按建安工作量的0.45‰降低为按0.3‰收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工程定额测定费”为公共收费项目。因此,凡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工程定额测定的有关单位,应执行我省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为此,今后各地就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应由各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汇总联合报送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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