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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支持大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工[2009]900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29
实施时间: 2009-9-29
失效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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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文件精神,支持我市大型企业发展,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现将《宁波市支持大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宁波市支持大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大型企业发展,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市本级大型企业补助。各县(市)、区财政应相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属地大企业的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企业申报、增长奖励、指定用途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补助。企业应将补助资金用于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做强主业、品牌提升等领域。
  第二章 申报条 件
  第五条 申报条 件。申请大型企业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 件:
  1、工商税务注册在宁波市区域内;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
  3、当年缴纳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4、照章 纳税,无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等其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第三章 补助方式
  第六条 补助办法。
  以上两年度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平均数为基数,从2009年起,三年内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比例给予专项补助。
  第七条 上述实现的地方财力是指年度实际缴纳入库数,不包括查补税款。
  第八条 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市内其他同类型的财政政策。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宁波市支持大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
  2、宁波市支持大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税审核表(附表2);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4、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及申报年度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和申报年度的会计报表。09年度应同时提交上两年度的纳税证明、完税凭证和审计报表。
  第十条 所有申报材料应按A4纸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税务注册登记在市本级的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其他企业按税务登记属地关系向当地财政局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为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二年7月底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文件,通知企业至同级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如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财政部门将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款后,应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并进行单独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操作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有效年度为2009年至2011年三年。
相关附件:
全文点击附件:甬财政工[2009]90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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