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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信息共享平台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15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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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车船税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我局推进车船税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项目,是实现车船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经过半年多的开发建设,平台即将上线运行,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1、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于次月十五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解缴,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2、对保单多投退保及作废的,在申报前,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批改;在申报后,对已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作退税处理,车船税纳税人可持加盖有保险机构业务章的作废保单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保险机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3、纳税人投保交强险时,在异地(指宁波市以外)已缴纳车船税并能当场出示完税凭证的,不再征收车船税,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将完税凭证号和开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复印该完税凭证附在保单后面,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4、车辆所有人变更车辆的所有权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地方税务机关不办理退税手续;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应由车辆的当前所有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5、《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地税二[2007]171号)附件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缴纳期限的内容废止,《关于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7]206号)全文废止,《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8]30号)第四条废止。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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