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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政字[1994]19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4-12-30
实施时间: 1994-12-30
失效时间: 1999-11-19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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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年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 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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