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政字[1994]19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4-12-30
实施时间: 1994-12-30
失效时间: 1999-11-19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年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 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 晋财法[2001]46 2001/9/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征 京地税农[2000] 2000/12/2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木瓜、圣女果征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1] 2001/9/2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 苏政办发[2001] 2001/4/1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 陕地税发[2001] 2001/3/2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点设立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江地查验 云地税农字[200 2000/2/2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香蕉农业特产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 琼地税发[2000] 2000/4/18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 1995/4/27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海洋渔业厅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水产 琼地税发[2002] 200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