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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署税发[2004]55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04-3-9
实施时间: 2004-3-9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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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口、昆明海关:
  关于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的税收问题,我署曾以《关于海南、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16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边境贸易进口水果属于必须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减税。海南、云南两省也就有关问题请示国务院。近日,财政部在致我署的《关于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2号)中称,经国务院批准,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的税收问题继续按《通知》执行,即自2003年5月30日起,对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同时对《通知》下发前短征的税款不再追缴。
  以上请遵照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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