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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川办发[2009]2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9-4-7
实施时间: 2009-4-7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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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规划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上制定实施意见,地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三、主要政策
  (一)参保缴费。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高校所在地的市(州)为统筹层次,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及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二)政府补助。
  按照高校财务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政府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中央所属高校学生按照政府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省财政对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科研院所)学生按照所在地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市(州)所属高校学生按照省财政对市(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市(州)财政对市(州)属高校学生按照当地政府补助标准,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给予足额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地应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政府补助的基础上,每年每生再补助不低于10元,其中,属城乡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的,由学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解决;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由高校从事业收费提取的5%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开支。
  (三)保障方式。
  大学生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应纳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
  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大学生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所需经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统筹安排。各统筹地区要合理确定门诊医疗统筹的报销比例,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确定待遇水平。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通过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四)异地就医管理。
  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就医的,可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按规定支付。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结算年度。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原则上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也可以按自然年度为结算年度。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保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利用高校自身拥有的医疗卫生资源,注意发挥高校医疗机构在开展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方面的积极作用。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方式,确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需求。
  (二)加强经办管理能力建设,实现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医保经办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按照大学生的特点,设计科学、方便、高效的经办流程,方便大学生参保就医和费用报销。规范基金管理,加强基金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内外部的基金违规防范机制。
  (三)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劳动保障、财政、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高校要切实做好大学生的参保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加大管理力度,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维护大学生的思想稳定和学校秩序稳定。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调整完善政策,搞好政策衔接。
  二○○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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