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税收协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9]21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5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做好对《办法》的学习、培训、宣传和辅导工作,积极研究政策,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确保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
  二、从10月1日起,非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一律由各局负责受理、审批。
  三、各局要做好本年度税收协定执行情况的汇总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将下列情况上报市局:一是年度税收协定执行情况总结并附送《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汇总表》;二是按照本《办法》所列附件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汇总本年第四季度税收协定的执行情况;三是按照京国税函[2009]57号文的要求,上报协定案例。
  四、各局要做好对《办法》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控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2009年10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享受中丹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11/20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12/29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限 津国税外[2001] 2001/4/2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1/9/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业务上 2011/2/2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事项 2015/1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发展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 苏国税函[2008] 2008/6/1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 渝地税发[2009] 2009/10/12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闽地税发[2004] 2004/9/6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 穗地税函[2005] 200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