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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1994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94]财商字第45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4-12-26
实施时间: 1994-12-26
法规类型: 年度会计决算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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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企业财会管理、监督企业财会活动的重要手段。现将1994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税制健康运行而不发生偏差,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和(94)财会字第25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做了相应的财会处理,并重点做好:
  1、审核企业动用期初存货及其已征税款的核定、计算扣税及其报批程序等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规定,防止企业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扣除已征税款、偷漏国家税收。
  2、各地财政部门和中个机构要严格认定享受先征后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商业批发业务范围,认真审核企业对退税款的使用、入帐等情况,对擅自扩大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以非法手段骗取退税款的,要一律调整过来,并按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适当处罚。
  二、加强企业离退休金调整后的财务处理工作
  国发【1994】9号《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金的通知》规定,从1993年10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财政部门要按此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工作,加强对企业离退休金的财务管理,防止企业任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擅自提高离退休金标准,违者要及时纠正。
  三、进一步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块助中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落实财政部财清【1994】8号《关于印发<1994年清产价值重估施细则>的通知》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清【1994】9号《关于印发<1994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精神,按照有关依据和程序、监督企业做好产核资工作,核实国有资金规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企业利用清产核资之机,通过低估、重复核销等手段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资产登记失实,清产核资结束后,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做好相应的调帐工作,加强新办企业财务管理。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新办企业财务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仓储业、饮食业的企业按规定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所得税一年;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来确定减免税政策;对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在三年内减免所得税;生产有关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免所得税;对新办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前免征所得税。各级政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新办企业的财税管理工作。除上述规定外,财税部门不得对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增开减免税口子。对违反规定任意放宽减免税享受范围、延长减免税期限以及变相套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要及时调整过来并补充款。
  五、建立和完善副食品风险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国务院发【1994】23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94)财商字第453号文件精神,中央和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或正在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要根据宏观调空需要和企业实际,实慎拨付副食品风险基金,并监督企业款专用,合理使用,按规定列支,在保证需要的前提下,暂时闲置资金除政府批准可短期周转用于副食副食品方面投资外,一律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允非法套取。
  六、改进粮食补贴款核算办法,统一粮食企业帐务处理
  国家财政开支的粮食补贴款,企业一律通过“应收补贴款”核算,对按规定凡纳入企业盈亏的(即进入“利润总额”)补贴款,同时还应作“补贴收入”处理。对各项补贴款,应按经济事项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对年初除“应收补款之”外的其他核算补贴款的科目的余额,要相应转入“应收实贴款”科目。这部分核算科目的余额结转后,相应取消。财政部门要认真督促企业按此规定调整有关帐目,切实做好帐务处理工作。
  七、做好粮食购销价格改革的财务处理工作
  国务院决定,从今年6月10日起,适当提高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粮食销售实行顺价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粮食部门认真做好粮食购销价格调整后的财务处理工作。
  (一)粮食定购价格提高后,原粮食价外加价直接进入收购价格,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二)国家定购粮食一律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核算进价成本。地方自定的价外补贴,不得记入进价成本,企业作“应收补贴款”核算,但不纳入盈亏,由地方财政负担,通按实际收购价格入帐;超过部分比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粮食定购价格上浮部分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按实际收购价格入帐;超过部分比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为理。
  (四)按价格随行就市原则组织收购的粮食,按实际收购价格核算进价成本。
  (五)粮食销售价格按“原则确定”,销售环节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国家另有规定的规定的除外)。对销价分步到位和标准米、面等推迟调价所发生的亏损,企业作“应收补贴款”核算,由地方财政负担,通过“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科目拨补。
  八、做好清理粮食财务挂帐的财务处理工作
  各地按照财政部、 国家审计署、 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94)财商明字8号《关于请认真清理粮食财务挂帐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清理、核实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报中央“清理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财务挂帐”专户,分别核算应由财务负担的挂帐、应由企业挂帐和待分清责任的挂帐。这部分挂帐在1992年3月末的以后已归还部分,相应冲减挂帐余额。对“其他财务挂帐”要继续核实,分清责任后分别转入“政策性财务挂帐”和“经营性财务挂帐。”
  1992年3月末以后所发生的挂帐,要区分责任,属于应由财政负担的,通知“应收补贴款”核算;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按现行财会制度处理。
  企业收到财政或主管部门拨补的政策性财务挂帐的补贴的补贴款,要及时归还分行货款,对属于消化老挂帐的,相应冲减“政策财务挂帐”;属于消化1992年3月末以后的新挂帐,则相应冲减“应收补贴款”。
  挂帐利息必须列入当期盈亏,不得转增挂帐。应由企业负担的财务挂帐,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逐步消化。
  九、做好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财务处理工作
  从今年6月1日起,军粮财务管理体制上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实行专项、专户、专收管理,与原粮食国家确定的现行销售价格的差价,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半负担。财政部(94)财商字第179号《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6月1日以前地方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款仍按原预算科目拨补;6月1日以后通过新增设的“国家粮油差价补贴”科目拨补。对军供粮油差价开支,企业作“应收补贴款”核算,列入政策性补贴收入,纳入盈亏。
  财政部门要督促粮食部门保证军粮供应,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未按规定执行的,要按规定调整过来。
  十、做好粮食粮食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
  按照国发【1994】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门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企业有关开支时,要区他风险基金资金来源,分别列支。即属于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补助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科目列支;属于地方自筹的配套资金,通过“省能自筹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科目列支。皮外,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或主管部门拨补给粮食企业的属于粮食风险基金开支范围内的补贴款,仍按原规定列支。财政部门代垫的吞吐调节粮利息、费用,要进行专项核算,作抵扣吞吐调节粮销售收入处理,企业收回货款后要及、如数归还给财政部门。
  财政或主管部门拨会的粮食风险开支范围内的各项补贴款,企业均作“应收补贴款”处理。
  十一、做好商品储备食油调拨和销售的财务处理工作
  我部(94)财商字第227号《关于商品储备食油调拨销售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国这有粮食储备局安排调销的商品储备食油,调拨双方要按规定的结算价格结算;国粗商品储备食油调销结算价与库存成本价的差价,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全额上交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归还中央财政已垫付的利息款,,其上闪款项企业通过“应交储备粮油差价款科目核算。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按此规定,估和好相应的帐务处理工作。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编好1994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说明经营、利润实现主分配、弥补亏损、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等情况外,还应重点说明新税制实施后企业的税负变化和对企业经济效闪的影响情况、利税和亏损企业决算反映的缴拨数与金库数不一致的原因、财务挂帐变动情况等。
  十三、做好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是保证国家财政决算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决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督促和检查,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努力完成今年的决算编审任务。有关决算报表等上报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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