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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劳社函[2004]10l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4-2-11
实施时间: 2004-2-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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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鹤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对你局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函复如下: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关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仅限于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国家原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专职或半脱产但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乡)一级党政机关一定职务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其中并未包括大队干部。且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36号)明确规定,半脱产的大队干部被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原担任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因此,社会养老保险被保险人原任农村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此复。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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