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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完税价格估价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03-12-3
实施时间: 2003-12-11
失效时间: 2006-5-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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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进口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载有软件的介质(以下简称介质)的海关估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海关对介质的估价规定公告如下:
  一、海关按《办法》审查确定介质的完税价格时,如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所载软件的价值不予计入。
  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进口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也适用前款规定。
  二、海关审定介质完税价格时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按《办法》审查确定。
  三、本公告所指的介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85.24项下的商品。
  四、本公告所指软件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用于数据处理设备的程序和文档,不包括美术、摄影、声像、录像、影视、游戏等电子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五、本公告自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号--关于废止2003年第66、67号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4月7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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