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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管[2009]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1-9
实施时间: 2009-11-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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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
  为保持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基本衔接,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格。具体如下:
  一、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由现行每升4.18元调整为每升4.50元。根据当前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成本和市场情况,目前最高零售价格统一按中准价执行。
  二、请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继续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督促经营企业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并做好对各类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出租车行业的稳定。
  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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