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计[2002]5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19
实施时间: 2002-9-1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8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643号),为加强预算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国税系统的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附件: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名单
     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集中采购目录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按预算管理体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为具有采购权的政府采购单位。系统各单位的采购权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按照以集中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 政府采购指导思想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和人为干扰,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强化经费预算约束,减少采购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人员行为,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有效地抑制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
  (三)在性能、价格、服务等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购买本地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名牌产品,从整体上提高本地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章 政府采购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是配合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部门。 政府采购办公室领导成员由计财处、办公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和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以上五部门负责人定期兼任,任期为6个月。
  第五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二)制定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采购;
  (三)调查研究国际、国内市场状况,掌握价格信息,了解有关技术发展趋势,掌握供应商的资信、能力、经营情况,为制定采购计划及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负责审查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系统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资格;
  (五)组织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业务;
  (六)负责审查招投标文件、合同,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七)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
  (八)制定适合集中采购形式和分散采购形式的金额标准。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中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一)使用部门对项目提出业务需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织验收;
  (二)技术部门对采购项目提出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参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实施进行技术监理和项目验收。
  (三)监察部门对项目的采购全过程执行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四)财务部门按照项目分类编制采购预算,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核算。
  第三章 政府采购形式、范围、标准
  第七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市局政府职能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目录管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按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 货物采购指设备、原材料、产品、器具等有形资产和其他固态、液态、气态物品(含电力)及其附带服务。
  (一)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采购,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由市局政府采购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二)上述标准以下的货物采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工程采购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修缮的建筑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改造自然环境的行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服务采购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文体活动、医疗、维修、劳务等项目。
  (一)合同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由市局政府采购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二)上述标准以下的服务采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系统各单位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或已列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单独编制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调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目录,按照采购目录需由上级单位为下级单位集中采购的项目,下级单位应于每年末将转年政府采购需求计划随单位预算一并上报上级单位,同时附具体采购内容及详细的规格要求,所需资金由使用单位支付或由上级单位从经费中扣除。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五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邀请招标是由采购人向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竞争性谈判是由采购机构或采购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商品价格等进行谈判,择优采购。
  询价是由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出询价,对报价进行比较后,选择同等性能,价格较低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单一来源是由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向唯一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的程序是:
  (一)招标;
  (二)投标;
  (三)开标;
  (四)评标;
  (五)定标;
  (六)质疑与投诉;
  (七)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
  (八)履约管理;
  (九)验收;
  (十)监督检查。
  第六章 招标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为各自采购权限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人,权利通过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实施。具体工作由单位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财务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业务部门)、技术部门、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领导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核招标工作组的工作报告、投标单位得分顺序,提出中标单位意见,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核招标工作组成员名单、招标的供应商资格,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招标工作组负责推荐招标的入围厂商,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标底和投标书提出的质量、价格、期限、服务等条件及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等综合因素,确定投标单位名次,报评标委员会审核。
  第七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应由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应由招标人向五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有至少三家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使用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采购商品的性质、数量、交货地点,需要实施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所需服务的性质和地点以及售后服务;
  (三)要求供应商品的时间或者工程竣工的时间以及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四)对申请投标单位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
  (六)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提交投标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需要确定标底的,招标人应当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密封的投标书送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人交纳相当于投标总报价1%至2%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前标书不能启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确定预中标单位、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作出解释和澄清,评标委员会对定标有决定权。
  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招标人不向未中标单位解释落选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招标人向所有落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生效后由招标人退还。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其采购方式由各单位组织实施部门上报市局,由市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加以明确。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
  (二)只能从某一特定的投标人处获得的采购项目,或者投标人拥有该项目的专利,并且不存在有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品;
  (三)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的供应,由于专业化要求较高,必须向该项目的原中标人采购的;
  (四)因发生其他不可预见突发事件,时间上不允许采用公开招标的;
  (五)经公告或邀请无三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以及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而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八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条 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投标书的内容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仲裁条款或者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招标单位应当以书面和传真形式告知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合同需由双方法人或法人正式委托的代表签订。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采购方需要变更合同,应与中标商协商,报经上级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合同,原则上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报经上级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延长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报上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 监督与法律职责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可随时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上级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并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必要时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所属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工作是否依批准的计划进行;
  (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对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采购人擅自提高标准的,由上级政府采购职能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采购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
  (四)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书,或者隐瞒企业资格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评标委员会责令其退出投标,并令该投标单位五年内不得在本系统进行投标。
  第四十条 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的,招标无效,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依据合同有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签定合同的,由招标单位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采购的,一经发现,上级机关除按规定处罚单位和责任人外,还将从其单位经费中扣减相应额度的经费指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名单
  办公室领导成员:姚宏力 梁振勇 苗永利 刘孝华 张健
  办公室工作人员:冯睿生 吴敬芳 金磊 刘晓星 贾扬。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目录
  一、 公务用车;
  二、 计算机;
  三、 税务服装。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集中采购目录
  一、办公家具;
  二、传真机;
  三、打印机;
  四、复印机、速印机(包括油墨、墨粉);
  五、计算机耗材(包括打印纸、软盘、色带、硒股、墨盒等);
  六、复印纸;
  七、投影仪;
  八、扫描仪;
  九、空调设备;
  十、电梯;
  十一、机关印刷品;
  十二、票证印制;
  十三、装修装饰工程;
  十四、公务用车;
  十五、计算机;
  十六、税务服装。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 京财采购[2007] 2007/9/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 冀财采[2004]7号 2004/6/18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市 津财采[2019]25 2019/7/19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 甬财政发[2013] 2013/6/2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 2015/7/23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政府采 渝财采购[2009] 2009/1/2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 鲁财采[2016]19 2016/8/16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市县进一步做好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的通 陕财办采资[201 2012/7/1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嘉财库[2008]57 2009/1/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事项 京财采购[2005] 200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