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9]14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4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5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对此规定作出具体解释前,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依法选育(或繁育)的农作物新品种的所得,且单独核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只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经营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申请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实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
  1.省级以上主管机构颁发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2.纳税人与农作物新品种受让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繁育一体化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
  1.省级以上主管机构颁发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中未列举的品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农作物新品种繁育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
  1.出让方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2.纳税人与农作物新品种出让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天津财税网,财会人员好帮手!
  3.《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与农作物新品种出让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和《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中未列举的品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 国办发[2008]10 2008/7/27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9]440号 2010/1/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 津财农[2010]8号 20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