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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9]19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21
实施时间: 2009-10-2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6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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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常熟市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实现税款直接缴库,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地国税机关要大力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应主动和当地人民银行联系,共同确定POS机刷卡缴税方式,组织做好POS机具布设、调试工作,确保车辆购置税及时、安全缴入国库。
  2、各商业银行或银联子公司在税务部门车辆购置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用于纳税人刷卡缴纳车辆购置税,要为国税征收机关及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以确保纳税人顺利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辆购置税。
  3、各地人民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经常督促检查商业银行或银联子公司通过POS机所收的车辆购置税,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发现拖延或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4、各地国税机关,在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撤销后,要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软件》上报有关电子数据(上报路径:省局广域网FTP/计统处/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撤销上报撤户备案电子数据),同时打印一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加盖公章,并由省辖市局汇总后,于2010年4月15日前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由省局统一向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撤户备案手续。
  5、各地国税机关、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银联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联系和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共同做好车辆购置税征缴工作,确保国家税款安全。
  6、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分别及时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省财政厅(国库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库处)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稠州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徽州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银联江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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