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标字第315号
发文部门: 建设部
发文时间: 1992-5-27
实施时间: 1992-5-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992年5月27日,建设部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通知中所列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或收费办法凡规定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请你们商请省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尽快制定,并请将办理结果告诉我们。
  关于城市水资源费的征收问题,在国家未制定统一规定前,可仍按财政部(82)财预字第143号和(89)财地字第1号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0日)
  建设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证书费
  1.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 正本十元
  副本五元
  2.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三十五元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元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元
  二、出租汽车管理费
  由客运管理机构按营业收入或车辆客位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征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登记费收取办法,暂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五、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另文下达。
  六、白蚁防治费
  经单位或个人申请,白蚁防治机构从事白蚁预防工作可收取白蚁防治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七、城市水资源费
  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八、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占道费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后执行。
  九、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从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另行发布。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家税务系统 湘价费[2011]12 2011/1/26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18 1992/5/20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外汇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18 1992/5/2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我省人力资源社会 鲁财综[2016]14 2016/3/18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25 1992/7/1
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财综[2005]6号 2005/3/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 桂财综[2010]42 2010/6/1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 云财综[2009]16 2009/12/14
金华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事 金市财综[2009] 2009/11/10
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58 199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