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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9]19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21
实施时间: 2009-10-21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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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非居民享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我国首部税收协定执行的程序性文件,对于规范税收协定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该《管理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和对纳税人的宣传,确保《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2、各地应将《管理办法》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摆放在征收大厅或放在国税网上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取用或下载。
  3、《管理办法》中提及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为省辖市级税务机关。
  4、各地根据纳税人上报的资料建立电子台帐,对于涉税金额较大的项目建立跟踪管理制度,并于每年二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总结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
  5、各地的审批决定书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6、由于该《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我们将在《管理办法》执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请各地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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