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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公积金贷[2009]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10-19
实施时间: 2009-10-19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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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都江堰、彭州、大邑、崇州管理部:
  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帮助解决住房因灾毁损而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根据《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川建发〔2008〕8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加快解决住房因灾毁损而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按照《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川建发〔2008〕8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是指中心向因震灾需要购买、自建、加固住房的符合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政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执行“居民自愿、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贷款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都江堰、彭州、大邑、崇州四个重灾地区。因异地重建或灾后移民迁入上述地区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借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五)能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申请条件。
  (一)因震灾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原址自建住房或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将其领取的住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建)房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
  (二)震灾后,自住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等以上破坏需除险加固、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如没有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以借款人户籍记录上记载的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七条 单笔公积金优惠贷款金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计算公式: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款期限)。
  (二)公积金贷款优惠单笔最大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原址自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公积金优惠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自建住房建房款扣除借款申请人领取的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后的余额。
  (四)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自住住房加固申请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个人负担加固费用。
  第八条 公积金优惠贷款期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不超过现行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
  (二)自住住房加固申请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涉及组合贷款的,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性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
  第九条 公积金优惠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法定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优惠期为8年(即从签订借款合同始至8周年止),优惠期满后执行当期法定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优惠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公积金优惠贷款属于担保贷款,担保方式原则上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优惠贷款,须到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地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它有效居留证明,军人提供军官证),婚姻情况证明文件;
  (二)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由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三)借款申请人领取所在地政府发放住房资金补助或住房加固补助的证明材料;
  (四)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的,需提供购买合同;
  (五)原址自建住房的,需提供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承建方签订的建房合同及将政府发放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支付建房款的证明材料;
  (六)属于除险加固住房的,需提供与施工方签订的整体维修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 对公积金优惠贷款借款申请,申请人所在管理部、受托银行应及时受理审批。
  第十四条 对审批通过的公积金优惠贷款借款申请,承办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就优惠利率、优惠期限等事项与借款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对审批通过的公积金优惠贷款借款申请,应优先发放。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公积金优惠贷款贷后管理按《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各公积金优惠贷款业务承办管理部要在不违背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当地政府出台的规章、制度因地制宜,尽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制订便民措施,将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截止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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