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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检[2008]7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3-18
实施时间: 2008-3-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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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对惩处价格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内容。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规定;关于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程序、要求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等规定;关于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规定;关于豁免制度、调查中止制度、调查恢复制度的规定,都与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密切相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进一步提高价格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依据价格法和反垄断法查处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和反垄断法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查处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变相提价、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定职权,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经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对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价格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价格垄断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价格垄断行为的,要及时移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价格垄断案件的,要及时报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三、切实提高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水平。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实、加强反价格垄断的执法力量;地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反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督检查。要认真总结查处价格串通案件的执法经验,积极探索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方式和方法;要进一步提高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认真研究分析价格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准确把握豁免制度的相关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程序,提高行为识别、调查取证、定性分析等方面执法办案能力。
  四、大力加强对反价格垄断的宣传。要把反垄断法的宣传教育与价格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反价格垄断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宣传反价格垄断法律知识。要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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