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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8-5-8
实施时间: 2008-5-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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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等八部门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提出要求,并规定各地用1年时间,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为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不得走过场。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于今年6月15日前报我委(价格司)。
  二、以落实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为突破口,推动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符合免费开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列出目录,制定免费开放的实施方案。二是商有关部门,明确免费开放的时间表,具体哪些游览参观点已经免费开放,哪些现在可以勉强开放,哪些目前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要实行低票价,并商有关部门确定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免费开放方案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四要加大对免费开放措施的宣传力度,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免费开放的相关配套工作。
  三、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重新核定门票价格和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各地应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列出清理整顿工作时间表。一要对辖区内的游览参观点和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进行调查摸底,明确哪些游览参观点实行市场调节价、哪些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并列出应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目录。二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要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重新核定。门票价格按照主要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的原则确定;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三是对于价值低、门票价格偏高的游览参观点,要在成本审核基础上降低门票价格;对于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使用人数高于定价时预计人数,或已经提前收回投资成本的,应降低其价格。四是严格审定园中园门票价格。景区原则上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对确需重点保护,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应单独通过听证程序确定。五是配合有关部门明确施行社等团购门票的优惠率,对于门票价格优惠率超过20%的,要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降低其门票价格。六是将降低的门票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门票价格分级管理体制以及合理的比价关系。目前,部分地方将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管理,部分门票价格偏高。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门票价格分级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分级管理原则。对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已经下放到市(县)管理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这次清理整顿中收归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二是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参观点按等级、参观人数等指标进行分类,明确分别由省、市、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旅游参观点目录。三是建立合理的门票价格比价关系。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型门票价格,超过的要适当降低。
  五、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门票价格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扎实工作,务求实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市(地)县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整顿规范工作。要通过清理整顿,降低偏高的门票和游览参观点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建立科学的门票价格管理体系和规范的门票价格管理秩序。清理整顿期间,各地要对确定的减免措施、降价措施及规范价格管理的政策措施等加强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委整顿规范门票价格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于2009年4月底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委(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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