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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0]16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9-25
实施时间: 2000-9-25
失效时间: 2001-6-3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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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份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拟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应于2000年10月底前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拟定的《(市)地、县(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应于2000年11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市(地)、县(市)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工作应于2001年6月底前完成。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附件2: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
  附件3: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
  附件1: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中编发[2000]2号)精神,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下称省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三定”方案)。
  一、职能调整
  (一)省、地(市)国家税务局一般不再按预算级次设置直属征收机构,可以按照经济区划设置集中征收机构。
  (二)省局原则上不再办报,可以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刊,其余的划归当地有关部门。
  (三)省局要与所办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业彻底脱钩,将应由社会自我管理的社会性事务,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省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经济税源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地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地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负责本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设置
  (一)行政处(室)
  按照上述职责,省局设相应的职能处(室),最多不得超过10个。
  1.办公室
  制定局机关和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督促检查、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外事工作;负责税收宣传工作;制定办公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等行政事务;指导办公自动化工作;办理人大建设、政协提案。
  2.政策法规处
  进行税政调查研究;研究税制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拟定税收综合业务的规章制度;负责税收业务的协调和法律事务;负责组织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事项。
  3.流转税管理处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贯彻执行流转税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流转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推广和管理增值税防伪税控;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日常稽核和检查工作。
  4.所得税管理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对有关税种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拟订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组织企业所得税的日常检查;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财务制度管理工作。
  5.征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有关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负责税务登记、征管质量考核、纳税申报和税收资料的管理;管理普通发票;指导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负责组织征管软件和除涉及增值税征管以外的税控器具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6.财务管理处
  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装备和资产的管理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7.计划统计处
  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组织并检查税款入库工作;制定税收计划和统计工作制度;对税收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负责税源资料的调查和测算,监控管理重点税源;进行税收能力估算和税收宏观分析;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和管理。
  8.人事处
  研究和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及出国政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9.教育处
  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税务培训机构和教育经费的管理工作。
  10.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会、青年、妇女工作。
  (二)直属机构
  1.稽查局
  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协调本系统的稽查工作;负责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们负责税收案件举报工作。
  2.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负责进出口贸易的税收管理业务;拟订具体的税收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出口退税工作;负责进口代征税的统计及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督管理;检查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3.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指导、协调、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各项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处理国际税务事项;实施反避税调查。
  (三)事业机构
  1.信息中心
  组织信息系统建设,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与综合数据库;参与组织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培训工作。
  2.机关服务中心
  拟定后勤服务和行政事务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物品的采购、保管、分配和维修工作;负责房产管理、职工医疗保健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一)行政编制
  总局核定的行政编制包括管理编制和征收编制。
  省局领导和机关内设行政处(室)人员使用管理编制。经济发达、税额大的为一类省局,管理编制核定为95人;经济较发达、税额较大的为二类省局,管理编制核定为85人;经济欠发达、税额小的为三类省局,管理编制核定为75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4名。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名。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按照《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省局直属机构人员使用征收编制。
  (二)事业编制
  经批准后设置的事业机构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编制数量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五、审批
  (一)各省局按照规定制定本局“三定”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省局的主要职责;行政处(室)、直属机构、事业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责;省局的人员编制和局级、处级领导职数及非领导职务职数。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由省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几点说明
  (一)一类省局行政处(室)不超过10个,二类省局行政处(室)不超过9个,三类省局行政处(室)不超过8个。行政处(室)的名称和职能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为体现精简效能的原则,各省局可议对构设处(室)进行精简合并。
  (二)未设财务管理处的省局,其财务管理职能应合并在计划统计处。
  (三)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与涉外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均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外税收和进出口税收业务量小的省局,可以将两个机构合并设置。
  (四)省局一般不再设置直属征收分局。
  (五)现有的税务学校按照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进行调整,税务学校的事业编制不再予以核定;由税务学校改为培训中心后的事业编制另行核定。
  (六)税收科学研究所、税务杂志社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也可以将有关职能交给其他部门承担。
  (七)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设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
  (八)省局机关离退休干部人数在30人以上的,设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级别为副处级,由人事处代管;人员编制为2人(其中处级干部1名),从省局管理编制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附件2:
  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
  做好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定编定岗工作,优化人员结构,是这次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周密安排,稳妥实施。
  一、指导思想
  人员定编定岗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干部“四化”方针,注重德才兼备,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提高行政效率,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高素质税务公务员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税收工作的需要。
  二、基本要求
  人员定编定岗的基本要求是: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工作需要,就是在“三定”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职位和优化人员结构要求,配备合适人员任职。群众参与,就是增强定岗工作的透明度,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公平公正,采取不同方式让群众参与和监督定岗工作。综合考评,就是在配备各级税务机关人员时,公布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一定方式产生预选对象,人事部门进行综考察,产生拟定岗人选。组织决定,就是对拟定岗人员,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用程序,由各级税务机关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依照现有规定任命。
  三、分类结构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根据“三定”规定,科学设置岗位,统一职务名称,规范岗位职责,并按照职务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选配留岗人员。在职务结构调整中,要合理地确定领导干部与一般干部比例。要做到职位名称规范,职务层次清楚,职位职责明确,职位结构合理。
  各级税务局机关领导职务名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税发[1996]66号)设置,职务名称要与职务级别相一致。
  四、定岗人员条件
  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同时注意以下条件:
  (一)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符合干部队伍结构,包括职务层次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的要求。
  (三)具有拟任职位所需的文化专业知识、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五)必须在近3年来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符合公务员回避规定。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步骤和方法
  (一)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明确职责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
  (二)制定各级税务机关定编定岗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依次确定各级机关内设职能机构的领导职务定岗人选。担任领导职务的拟定岗人选,原则上在机关内部现有同级职务人员中产生。领导职务定岗人员的确定,一般应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领导职数的确定要严格按照“编制3人以下定一职,4~7人定一正一副,8人以上定一正二副”的规定核定,特殊情况的报上级局党组审核批准。
  (四)各级税务机关内设职能机构领导职务人员确定后,根据职数比例、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确定和配备同级非领导职务人选。非领导职数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配备。
  (五)其他工作人员可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人选,要注意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一般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人员编制的45%。其他工作人员定岗时应填写《工作岗位志愿表》(见附表),作为个人定岗时组织参考的依据。
  (六)所有定岗人员确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党组审批并履行任命程序。
  (七)未定岗的其他人员为分流人员。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要根据工作实际和个人情况,予以妥善安排。
  (八)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责和岗位确定以后,要保持相对的稳定。确因工作需要更改的,要报上一级人事部门批准。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来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人员定岗工作,由局党组负责实施,实行领导责任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这项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二)抓住定编定岗的时机,强化竞争激励机制,把竞争上岗与轮岗、回避制度结合进行。竞争上岗的主要职位是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轮岗的主要对象是各级领导职位,在同一领导职位任职满5年以上的,原则上进行轮岗。通过人员定岗、工作,在实现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三)定岗工作要出以公心,搞五湖四海。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掌握用人标准,严格依据规定程序进行,不徇私情,不封官许愿,不能借机打击报复,不得突击和超职数提拔干部,对违犯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四)要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仍无效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在人员调整过程中,要保持正常工作秩序,严格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
  (五)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做好改进工作和解释工作。要把合理要求与无理取闹区别开来,把按原则规定办与解决实际问题区别开来,把工作做深做细。
  (六)以工代干人员一律不得在公务员岗位上定岗。
  七、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1年6月30日止。
  九、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附件3:
  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制定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调整和优化各级国家税务局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专业知识和岗位培训,尽量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分流安排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进行,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事业,充实基层,优化结构。带积分流,就是平职安排分流人员,或保留原职级待遇;定向培训,就是安排一批文化水平偏低、不适应业务工作的人员到各类税务院校,进行适应税务工作需要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加强事业,就是选调一些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充实基层,就是选派政治素质好、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到基层工作;优化结构,就是通过人员分流安排,改善机关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
  二、人员分流途径
  人员分流安排的去向和途径主要有:
  (一)定岗前人员分流
  定岗前人员分流,是指在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三定”方案确定前,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的人员分流和安排工作。
  1.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2.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2002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3.提前离岗。2000年12月31日男年满对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安排提前离岗,其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也可提前退休。
  4.厅级干部的分流工作,应参照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2000年12月31日前年满58周岁(含)以上的副厅级干部,原则上提前离岗。
  处级及以下干部,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员分流安然规定的同时,还可参照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关于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改任非领导职务和学习培训年龄的有关政策。
  5.凡45周岁(含)以下、未取得大专(含)以上学历的各级国家税务局人员,原则上进行相应的专门教育,由各省局根据人员情况制定具体教育、培训措施。
  6.50周岁以上、连续3年年均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或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安排提前离岗。
  7.因病休假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人员,办理病退手续。
  8.在机构改革期间,因私出国且不符合辞职辞退条件的,列为编外人员。
  9.选拔基本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干部到基层税务局挂职锻炼。
  10.在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且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安排到基层税务机构工作。
  11.鼓励各级税务机关人员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工作。
  (二)定岗后人员分流
  定岗后人员分流,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上级机关确定本级税务机关的“三定”方案进行的人员分流和安排工作。
  1.鼓励45周岁(含)以下,具有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人员,进行定向培训或相应的本科以上学历教育。
  2.选派一部分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
  3.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到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工作。
  三、分流安排政策
  (一)申请提前离岗的正处级领导干部,1994年12月31日前任正处级领导职务、2000年12月31日满57周岁(凡执行女处级干部55周岁退休的省,女干部年龄可为52周岁)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享受副厅(局)级待遇,待遇标准按照当地有关政策执行。
  申请提前离岗、提前退休的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如符合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可以享受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的有关待遇,待遇标准按照当地有关政策执行。
  提前离岗、提前退休人员提高待遇或晋升非领导职务,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任免手续,同时办理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手续。
  (二)提前离岗人员,享受同级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三)选派到基层税务局挂职锻炼的人员期满后,根据其锻炼期间的表现和工作需要优先安排工作。
  (四)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享受新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如新单位的工资待遇低于原工资待遇的,保留原工资待遇。
  (五)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情况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六)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的人员,学习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学习期间列为编外人员,享受原职级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学习期满后,由所在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推荐或安排工作,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给予积极鼓励。
  (七)病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劳保工资。
  (八)离岗后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在与税务机关签订离岗协议后,税务机关应保留其档案工资,到达提前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此期间,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增其档案工资。
  (九)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一次性发给退职金,退职金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每年工龄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掌握。
  (十)分流出机关的人员(包括自谋职业人员),住房不予收回,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在国家机关实行住房制度改革时按照统一规定解决。
  (十一)今后3年内,各级税务机关有职位空缺时,优先选用经过定向培训、符合职位要求的分流人员。
  (十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总体原则下,参照执行当地政府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政策和规定。
  四、组织领导
  这次机构改革,是继1994年机构分设以来又一次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任务,分流人员多,安排任务艰巨,时间相对较长。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既要坚持改革方向,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又要结合实际,注意稳妥。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制定人员分流安排具体实施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分流安排工作有秩序地实施。
  (一)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国家税务局局长对人员分流安排工作负总责,并有1名领导同志分工具体负责。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三定”方案确定后,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编制数额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抓紧定岗和分流人员。分流人员确定后,要抓紧组织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使尚未安排工作岗位的人员都能参加不同形式培训。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抓紧做好人员的分流安排工作,用3年时间完成分流安排任务,有条件的要尽可能提前完成。对暂时还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相对集中管理,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加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于擅自离岗的按照辞退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要加强对学习、培训、挂职锻炼等人员的管理,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特别是要重视从政治上关心,确保这些人员置于党组织的监督管理之下。
  (五)要将分流工作与干部交流工作、合理的优惠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实现人员的科学分流和合理安排,促进人员分流工作顺利地进行。
  (六)有接收分流安排任务的单位,要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分流人员的工作,做到增强团结,一视同仁;分流人员要服从领导,尽快熟悉工作,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
  (七)要加强人员管理,严把“进口”关。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借调人员、临时人员,要清理辞退。
  (八)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做好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期间的工作衔接和过渡工作,妥善保管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确保不泄密,不流失,要严格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五、各级国家税务局事业单位人员(不含种类税务院校)和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六、各省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具体的人员分流和安排实施办法。
  七、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1年6月30日止。
  八、本办法由国家税务局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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