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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浙江省物价局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价服[2009]182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9-18
实施时间: 2009-9-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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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价服〔2009〕1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按浙价服〔2009〕192号规定执行,其中房屋和土地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号)规定暂停征收。
  二、有关服务性收费政策按浙价服〔2009〕192号规定执行。
  三、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建设,直接供水到户、结算到户的,按照同城同待遇的原则,可按不超过每户450元的标准向农户收取“一户一表”改造费,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供水设施由村“自建、自有、自管、自用”,建设安装费用由村组织自主确定。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供水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2、电能计量表及表前设施改造安装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表后入户器材如要求供电企业新装或改装的,可向农户收取“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商〔2007〕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单相两线为100元/户,三相四线为200元/户。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关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信等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按照尽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兼顾相关企业合理补偿的原则收取,现行有规定标准和优惠政策的,按相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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