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9]5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5
实施时间: 2009-5-15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7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得税 桂地税发[2003] 2003/1/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 藏国税发[2003] 2003/10/16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 渝劳社发[2004] 2004/9/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甬地税一[2009] 2009/5/11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 辽劳社发[2006] 2006/10/23
河北省财政局关于加快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 冀金办[2003]23 2003/9/8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 黑国税发[2002] 2002/11/1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鄂国税发[2002] 2002/11/25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津财税政[2009] 2009/3/23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 冀财税[2003]20 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