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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科技厅贵州省经信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科通[2009]12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16
实施时间: 2009-9-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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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现将《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创新优惠政策的意见》(黔经贸技创〔2007〕 29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技术鉴定工作由贵州省科技厅联合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开展。
  第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范围:本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项目。
  第四条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内容:
  (一) 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
  (二) 项目是否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三)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四)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合理。
  第五条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程序和方式
  (一)提出申请。收到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二)的企业,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申请表》(附件三)。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研究开发项目报告(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合同书或协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7.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8.政府立项的项目,需提供立项证明材料。
  9.项目归集表涉及的材料、燃料、动力、人员费用、仪器、设备、模具、专利、软件、设计、资料等各项的详细清单及测算说明。
  10.企业承诺书。(附件五)
  (二)组织鉴定。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鉴定专家组由5-7名技术、财务、税务、管理专家组成。鉴定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三)鉴定方式。由专家组依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会议鉴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
  (四)出具鉴定意见。
  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省科技厅根据专家意见,编制《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意见书》,并审核盖章。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监督管理,发现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追缴。
  第七条 企业每年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2.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
     3.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
     4. 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流程
     5.企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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