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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全国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考核办法
发文文号: 财办金[2004]4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3-5
实施时间: 2004-3-5
失效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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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促进全国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和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金融保险机构。
  第三条 参加考核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组织落实、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二)按照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并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规定的格式、参数和时间上报报表及数据软盘,且各类报表种类齐全,金额单位准确无误;
  (四)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无信息严重失真及虚报、瞒报和漏报等行为。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
  (一)会计信息失真,报表数据质量差;
  (二)报表报送不及时,严重影响全国数据汇总;
  (三)上报的报表种类及有关材料不全,影响全国数据资料汇编;
  (四)未经同意,随意改动报表及软件格式,影响全国数据汇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满分100分)
  (一)工作的组织落实(20分)
  1.领导高度重视,切实负责(4分)。
  2.会计决算报表责任制度明确,任务落实到人,负责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报表工作规范,运转正常(4分)。
  3.报表及软件的布置培训、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及分析等各项工作组织严密(4分)。
  4.按照规定的填报范围逐级分户录入,报表户数不重不漏(4分)。
  5.强化会计信息质量管理,建立报表工作层层考核机制(4分)。
  (二)工作的及时性、完整性(20分)
  1.及时性(10分)。各地方、各中央金融保险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种类齐全、手须齐备的会计决算报表完整资料及全套数据软盘。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2.报表及资料齐全、完整,装订完好(10分)。报送的材料包括:各地方、中央各金融保险机构上报的各类年度会计决算汇总报表、计算机介质的合并或汇总数据及基础数据、报表编制说明(或财务状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主要指标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专项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要求报送的有关文件材料。
  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报时应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对报表页数不全的,少一张扣1分,少一套扣5分;有关材料不全的,少一份,扣3分;报表资料缺印章及主管负责人签字的,扣5分;报表资料未按规定目录装订成册的扣3分;扣完为止。
  (三)报表数据质量(25分)
  1.各类报表按统一要求填报,数据准确、完整(5分)。
  2.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数据衔接合理(5分)。
  3.数据结构完整统一,命名规范清晰,树型结构正确(5分)。
  4.报表封面信息及代码按规定要求填录,代码信息与报表内容相匹配(5分)。
  5.计算机数据与报表数据一致,汇总数据与基础数据衔接(5分)。
  对报表指标出现错误的,出错一处,扣2分;表内表间勾稽关系不符的,一处扣1分;表盘数据不一的,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四)报表数据的核对及核查(20分)
  1.本年度汇编户数与上年度进行核对,无漏报和重复填报现象,户数变动原因清楚(5分)。
  2.报表数据真实、可靠,抽查账表一致(5分)。
  3.同一单位报表封面标识变动原因清楚,变动依据可靠(5分)。
  4.同一单位上下年度间相关指标变动合理,原因清楚,说明详细(5分)。
  对上、下年度之间相关数据衔接不符的,一处扣2分;账表不符的,一处扣3分;扣完为止。
  (五)报表文字材料(15分)
  1.按时上报与报表配套的编制说明、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专项说明等文件材料,内容全面、完整、清晰,凡规定需中介机构审计的,同时附送审计报告(8分)。
  2.及时上报反映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组织情况的简报、动态(4分)。
  3.认真、及时总结会计决算工作组织落实中的经验,撰写并报送总结材料(3分)。
  所有报表文字材料都必须用计算机打印报送。有关文字材料不全,少一套,扣3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增减因素专项说明要求逐项说明并附证明材料,少说明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
  对结合工作实际,为会计决算报表和软件的进一步完善提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以及为全国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酌情加分。
  第六条 全国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考核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按统一的工作标准对考核对象分别进行综合考核打分,依据评分结果排序,择优评选出年度金融保险类会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
  第七条 全国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考核工作分年度组织实施。对获得全国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先进工作单位的除通报表扬外,还将适当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对会计决算报表工作存在严重问题,并影响全国汇总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还将视问题严重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进行处罚。
  第八条 全国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考核工作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全国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考核工作只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各金融保险机构。以下级次的考核工作由各地方、各部门自行安排,并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金融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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