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发[2001]158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01-5-23
实施时间: 2001-5-23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了贯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服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金融服务工作责任制,总行决定调整现行的分支行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制调整
  从2001年7月1日起,各分行只负责领导和管理所在省的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工作;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下称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在省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管理工作。
  (一)调整后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工作的职责划分是:
  1、分行负责管理所在省中心支行的会计核算工作和支付结算、联行清算工作,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所在省中心支行和总行重点库的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工作。
  2、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管理其所在省中心支行的会计核算工作和支付结算、联行清算工作,以及所在省中心支行和总行重点库的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工作。
  3、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管理范围不变。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工作分别由沈阳分行、济南分行、杭州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管理。深圳市中心支行的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工作由总行直接管理。人民银行河南管理干部学院的财务基建工作由总行直接管理。
  (二)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管理所在省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管理会计基础工作,制订会计规章制度,管理中心支行的会计核算,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会计管理工作;
  2、审核、汇总会计、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报表,组织会计、财务、基建年度决算;
  3、审核、汇总所在省中心支行的财务预算,根据总行批复的财务预算制订对所在省中心支行财务预算的批复原则和费用分配方案;
  4、审批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负责建设项目管理,办理在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分配和报废;
  5、对会计、财务、基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工作项目参照银发[1999]141号文件执行。
  (三)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管理所在省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支付结算、支付系统、电子联行、手工联行和同城票据交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并负责对所在省各银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的监督检查;
  2、根据总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制度、办法,结合所在省的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单项办法,报经总行批准后实行;
  3、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负责实施所在省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并管理支付系统的运行;
  4、调查研究经济运行新情况,组织推行支付工具的运用;
  5、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总行的要求,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推行基本存款账户制度,并组织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
  6、负责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的监管,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督检查,处罚违反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纪律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
  7、按照总行的要求,负责组织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和支付信用监测系统的推广应用;
  8、根据总行的要求,负责所在省电子联行、手工联行、同城票据交换的改进和完善,并对其运行实施管理;
  9、根据重要支付结算业务的市场准入办法,负责所在省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重要支付结算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的初审;组织和管理所在省金融机构间的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10、负责拟定所在省涉及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项目的业务需求,并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11、宣传、培训、组织和协调所在省支付结算及联行清算业务工作,调解、处理所在省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纠纷;
  12、负责组织所在省票据凭证、重要结算凭证的印制和结算印章、联行印章的刻制,负责对票据凭证、重要结算凭证、结算印章、联行印章、联行密押、银行汇票密押、支付密码、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的管理;
  13、负责所在省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调查反映支付结算工作的情况及问题。
  二、工作交接
  (一)会计工作的交接
  1、会计月计表。2001年5月份的会计月计表仍由各分行负责审核汇总,上报总行。非分行所在省的各中心支行除向分行报送5月份月计表外,还需同时报送所在省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分行编制分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的月计表,于6月20日前与辖区内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汇总的所在省人民银行月计表核对一致后,还应将一份分省的5月份月计表报送总行。从6月份的月计表开始,各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分别负责审核、汇总所在省各中心支行的月计表,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总行。
  2、会计分析。原由各分行负责的会计报表季度分析今年第二季度暂停一次。从第三季度开始,各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按照会计报表报送体制继续按季报送会计报表分析,并作为年度会计报表评比的内容。
  3、会计年终决算报表。非分行所在省的各中心支行应将经分行审核后的2000年度的会计年终决算报表于6月20日前报送所在省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作为2001年度决算的基础资料,以保证年终决算上下年度的衔接。
  (二)财务工作的交接
  1、财务报表。各分行应按原财务管理范围,分省汇总编制各省2000年度损益表、2001年第一季度财务收支报表,并将非分行所在省的上述两表移交其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按新的财务管理范围,汇总编制本省2000年度损益表、2001年第一季度财务收支报表,并与分行移交的报表进行核对。报表核对一致后,各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将汇总的所在省的财务报表上报总行。
  从2001年第2季度起,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分别按照新的财务管理范围向总行报送财务收支季度报表。
  2、2000年底结余资金的安排。总行1999年及2000年度拨付各分行的专项资金,凡有指定项目的,必须按项目拨付到位;没有指定项目的,要尽快予以安排,不得截留挪用。各分行对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列出清单,上报总行。
  (三)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交接
  1、原由分行管理的非分行所在省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基本建设项目报表,应交所在省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管理,有关资料应于6月20日前完成交接。2001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各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按调整后的管理范围汇总上报总行。
  2、分行原接收的非分行所在省人民银行的有关基本建设立项、初步设计和固定资产购置、报废等申请报告尚未批复的,也应移交给其所在省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心支行应按照新的管理体制重新申报。
  3、原由各分行负责的政府采购也相应调整为由分行和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分别负责所在省的采购工作。
  4、原由分行管理的非分行所在省的培训中心应移交其所在省的省会中心支行管理。
  (四)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的交接
  1、2001年度的联行未达账项核查和有关科目余额上划由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分别负责所在省的工作。
  2、从2001年7月1日起,分行只负责其所在省联行机构行名、行号变动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非分行所在省的该项工作交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
  3、全国联行、银行汇票编押机的分授权暂维持分行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移交工作的最后截止日期为2001年6月30日。从7月1日起,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全面负责管理所在省人民银行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工作。
  (二)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要分别组成由主管行长任组长的交接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分行内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监交,交接双方领导小组组长和监交人员共同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三)完成交接后,各分行应于7月15日前将交接情况报告总行。
  (四)各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要统一思想,团结协作,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完成各项工作的稳妥交接,切实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要积极承担对全省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责任,分行要积极支持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各中心支行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各分支行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不能因管理体制的变动出现工作质量的滑坡。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根据担负的职责,调整人员,充实力量,积累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四、其他事项
  (一)原由分行组织的涉及非分行所在省未完成的工作项目,在管理体制调整后,以分行为主,由分行与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共同组织完成。
  (二)原由分行下发的有关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管理的规章制度继续生效,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在管辖范围内贯彻实施。管理体制调整后,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根据管理要求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原分行的规定有冲突的,应报总行审批。
  (三)2001年的会计年终决算工作由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按照调整后的管理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非分行所在省其他中心支行的会计财务工作和支付结算工作年终考核评比,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考评结果纳入分行的综合考评。
  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管理体制的调整是人民银行履行金融服务职能的重要举措,各分支行应积极适应管理体制的变化,提高人民银行金融服务工作水平。
  各分支行在交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7]34号 1997/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