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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办发[2002]126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02-5-21
实施时间: 2002-5-21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0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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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原则设置会计事后监督机构,不搞“一刀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已实行会计核算管理“四集中”的地(市)中心支行可先设立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人员可在各分支行现有人员中调配或从下级行抽调组成。
  附: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检验。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三条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工作独立于会计核算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
  (二)在全面复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四条实施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人民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会计事后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监督和分散监督两种方式。
  集中监督是管辖行对辖属机构会计业务的监督,分散监督是各分支行对本行会计业务的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机构应采取集中监督方式;其他机构可实行集中监督,也可实行分散监督。
  第六条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应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县级支行应配备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的事后监督人员。
  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应报上级行的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并督促事后监督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事后监督内容
  第八条对会计凭证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准确,使用是否正确,对转关系是否正常,资金来源、用途是否异常,是否超出有效期。
  (二)印章、密押是否完备,使用是否正确。
  (三)自制凭证的编制依据和内容是否真实,授权和审批手续是否合规。
  (四)资金汇划凭证及联行报单等是否真实有效。
  (五)需通过计算产生凭证金额的,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六)各类会计凭证(或清单)与核算系统录入数据是否一致。
  (七)凭证与附件是否完整、对应。
  (八)采用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进行账务处理的,记账凭证(或清单)与原始凭证是否匹配核对一致。
  第九条对会计账务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二)科目和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
  (三)总分账务核对是否相符。
  (四)账卡核对是否相符。
  (五)重要会计事项的审批、授权和处理是否合规。
  (六)有关科目的挂账及核销是否正常合理。
  (七)相关账务数据间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
  第十条对内外对账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与开户单位是否定期对账。
  (二)往来款项的转账是否及时;对账是否及时,未达账项是否正常合理。
  第十一条对会计报表的监督主要包括:账表数据是否相符,各表间的相关数据能否勾稽一致,各会计期间的数据是否衔接。
  第十二条对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数据参数设置的改变是否正常。
  (二)系统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账务数据是否正确,变化是否正常。
  (四)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和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并与流水账清单进行勾对,逐项阅读计算机系统日志,检查日志记载是否正常,核对账表,以及审查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会计事后监督遵循以下程序:
  (一)被监督单位应于每营业日上午,将上一营业日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实行集中监督且交通不便的,经管辖行批准,送达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事后监督人员收到被监督单位送交的资料后,应立即实施监督,当日的监督工作应当日完成。
  (三)全部事后监督工作完成后,由事后监督人员将人工监督记录的审查情况输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差错统计中,由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整理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的有关数据,输出监督结果,登记和整理事后监督日志。监督主管根据监督系统输出的监督结果,签发“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见附式(一)、(二)),通知被监督单位。
  (四)被监督单位应在收到“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差错进行确认和改正,并在“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上注明更正情况,送交事后监督人员。
  (五)事后监督人员收到被监督单位返回的更正信息,经核查无误后归档备查。
  第四章事后监督人员
  第十六条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二)熟悉政策法规和业务规章制度,掌握会计核算系统操作方法及账务核查技巧,具备较强的业务操作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从事会计核算工作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差错,无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会计事后监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
  (二)向被监督单位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三)直接向行长和上级行会计部门报告发现的重大差错和事故。
  第十八条会计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
  (二)代替被监督单位更改差错;
  (三)累积批量处理被监督单位送交的会计资料;
  (四)延误报告发现重大差错和事故的时间。
  第十九条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容和方法,严格细致地核对凭证和账务,详细记录“会计事后监督日志”,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差错和事故。
  第五章事后监督的管理
  第二十条会计事后监督资料的传递必须由专人办理,严格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上级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辖属会计事后监督工作,督促下级行会计事后监督部门认真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会计事后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会计事后监督工作不力、严重失职、发现问题故意隐瞒不报、袒护责任人、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完成事后监督后,有关会计资料按以下原则进行保管:
  (一)实行集中监督的,由会计事后监督中心集中保管,被监督单位可通过其办理查阅;
  (二)实行分散监督的,应作为本行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第二十四条会计事后监督产生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解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式一:
  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
  

行名:         核算数据日期:               

编号

 

差错类型

 

原业务内容

 

错误内容

 

记账员

 

复核员

 

正确业务内容

 

以下由被监督单位手工填写

更正结果

 

经办员

 

营业主管

 

更正日期

 

  监督主管:        监督员:       监督日期:       打印日期:       

  说明:
  1.此通知单由使用“中央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单位使用。
  2.“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事后监督留存
  第二联差错更正(或冲正)凭证附件
  第三联被监督单位留存
  附式二:
  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

    

                          编号:             

差错单位

 

差错日期

 

差错内容

 

差错类型

 

监督主管

 

监督员

 

以下由差错单位填写

差错原因

 

更正日期

 

更正结果

 

营业主管

 

经办员

 

  说明:
  1.此通知单由不使用“中央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单位使用。
  2.“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 事后监督留存
  第二联 差错更正(或冲正)凭证附件
  第三联 被监督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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