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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发[2002]302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02-9-27
实施时间: 2002-9-27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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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以下简称“银发[2000]112号文件”)中的国库会计管理部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正式运行(含试运行)和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各级国库。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逐级汇总,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不适用《规定》的各级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仍按人民银行银发[2000]112号文件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定》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附: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计算和反映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情况。
  (二)加强服务与监督,改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各级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对国库会计核算数据与资料进行分析,不断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国库会计管理遵循“垂直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管理、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 国库会计制度、办法由总库制定;各分库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办法,但不得与总库的规定相抵触,所制定的规定和办法须报总库备案。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各级国库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会计管理,严密核算手续,确保国库会计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国库会计内部管理
  第六条 国库会计实行四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即会计经办人员、会计主管、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主任。会计经办人员对会计主管负责;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国库部门负责人对国库主任负责。
  (一)国库主任责任制。国库主任(包括副主任,下同)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级国库严格执行国库会计有关规定;听取国库部门会计工作汇报,督促国库部门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会计工作任务;至少每半年对国库执行会计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会计核算岗位要求合理配备国库会计人员;组织年终国库会计决算工作。
  (二)国库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辖内各级国库认真贯彻落实国库会计有关规定;根据国库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办法;负责合理安排本部门会计人员分工,组织各岗位人员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业务;对本部门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和下级部门执行制度、办理国库会计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关系,接受有关部门对国库会计业务的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库主任汇报国库工作;促使本辖区国库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三)国库会计主管责任制。国库会计主管负责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准确、及时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对国库会计人员履行职责、账簿设置、账务处理和风险防范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四)国库会计经办人员责任制。国库会计核算各岗位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库会计的各项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核算业务。
  第七条 国库会计岗位轮换。各级国库会计人员,应定期进行轮换,具体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任务情况确定,但不得因岗位轮换而影响核算质量。编押和核押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国库会计业务交接。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因故离岗时,其经办的业务必须办理交接,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主管监交;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门负责人监交。接收人、监交人要认真审核所接收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业务交接登记簿”(格式1,略)上记载交接的各项事宜。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均需在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国库业务交接登记簿”应与国库会计档案一同保管。国库部门负责人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由国库主任监交。
  第九条 国库会计资料传递、签收。各级国库要严密会计资料传递、签收手续。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财政、税务、海关、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凡涉及凭证传递的拨款、退库、申请划款等外来凭证,必须认真审核,双方履行必要的签收手续,并登记“会计资料交接登记簿”(格式2,略)。
  第十条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审批。会计主管是会计重要事项的审批人;需审批的国库会计事项为:查询查复、待处理款项、差错更正、补记账务、暂收暂付、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会计经办人员加班、会计档案调阅、外单位查账等。审批事项须登记“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格式3,略)。
  第十一条 授权审批。会计主管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库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将其负责的会计核算管理方面的业务,向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授权,并记载“授权登记簿”(格式4,略)。
  第十二条 加班审批。会计人员加班须经会计主管批准,会计主管加班须经国库部门负责人批准。参与加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详细记录加班人员的姓名、起止时间和工作内容等。
  第十三条 国库会计监督。国库会计工作必须根据国库的职能和有关国库制度、预算管理规定,加强对预算收入收纳、退付和财政库款支拨等业务的监督。国库会计监督以柜面监督为主,也可组织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国库会计账务检查。各级国库定期对所辖国库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单位的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由检查组负责人和成员分别签字,以明确责任。被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情况报上级国库和本级国库主任。
  第三章 国库会计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和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在办理国库会计核算时,要合理设置国库会计核算岗位,按岗配备相应的核算人员,各岗位之间既要严格分工,又要保证业务的衔接。严禁会计人员擅自越权办理业务,杜绝账务处理“一手清”。
  第十六条 各级国库应按资金清算、明细核算、综合核算业务设置岗位。
  (一)资金清算业务设置同城票据交换记账岗、同城票据交换复核岗、同城票据交换岗、支付系统往来记账岗、支付系统往来复核岗、国库内部往来记账岗、国库内部往来复核岗、行库往来记账岗、行库往来复核岗。
  (二)明细核算业务设置记账岗、复核岗。
  (三)综合核算业务设置综合核算岗、事后监督岗、系统维护岗、检查辅导岗、国库会计主管岗。
  第十七条 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一)同城票据交换记账岗
  负责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票据的清分和核对;对提入票据的退票进行逐笔登记;按清算场次和提出提入行登记同城票据交换相关账簿等。
  (二)同城票据交换复核岗
  负责对同城票据交换记账岗的全部业务进行复核等。
  (三)同城票据交换岗
  负责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票据的传递等。
  (四)支付系统往来记账岗
  负责发送、接收支付系统往来业务;下载支付系统往来账务;登记支付系统往来相关账簿等。
  (五)支付系统往来复核岗
  负责对支付系统往来记账岗的全部业务进行复核等。
  (六)国库内部往来记账岗
  负责办理国库内部往来业务;登记国库内部往来账簿等。
  (七)国库内部往来复核岗
  负责对国库内部往来记账岗的全部业务进行复核;负责设置、掌握编押机的开机密码和日常编核密押及编押机的保管工作等。
  (八)行库往来记账岗
  负责办理行库往来业务;登记行库往来账簿等。
  (九)行库往来复核岗
  负责对行库往来记账岗的全部业务进行复核等。
  (十)明细核算记账岗
  负责审核各类凭证和所附相关文件、资料;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入库;办理库款的支拨、退付和更正;办理国家债券发行和兑付等业务的核算;办理预算外收支等业务的核算;登记相关账簿;编制各类预算收支和国债发行、兑付等业务报表;发送、接收或下载国库系统通讯文件;制作通讯联网对账单等。
  (十一)明细核算复核岗
  负责对记账岗的全部业务进行复核等。
  (十二)综合核算岗
  负责本部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的日初始化;平衡、核对本部门账务;进行日常账务数据备份;负责办理支付系统、国库内部往来和行库往来的对账以及与财政、税务等征收机关对账;编制和打印科目日结单、汇总科目日结单、总账、分户账、会计日计表、月计表和业务状况报告表;办理查询、查复业务等。
  (十三)事后监督岗
  负责对上一工作日发生的各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的事后监督、核查,将监督、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领导;每月将本部门执行国库制度和核算质量情况,向会计主管和国库部门负责人报告;对每日核查情况在“事后监督登记簿”(格式5,略)详细记载;装订传票、账表,保管会计档案等。
  (十四)系统维护岗
  负责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的安装、日常维护,及时处理计算机故障,逐日在“计算机运行日志”(格式6,略)上登记计算机运行情况,确保系统安全、高效地运转。
  (十五)检查辅导岗
  负责对本部门和辖内的会计业务进行检查和辅导,促进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负责对国库会计核算数据与资料进行分析。
  (十六)国库会计主管岗
  负责组织管理日常会计核算的各项工作;负责系统各项重要业务参数的设置和用户管理;负责设置、掌握编押机的开机密码和保管管理机;打印“会计核算系统日志”(格式7,略);对重要会计事项进行审批;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十八 条岗位分工基本要求。
  (一)各级国库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以有利于相互制约,确保资金安全和印、押、证三分离为原则,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和分工,可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严禁账务处理“一手清”。
  (二)记账、复核和综合核算岗位不得相互兼任,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业务的检查工作。
  (三)同城票据交换、事后监督岗位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四)同城票据交换记账、支付系统往来记账和国库内部往来记账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五)系统维护员不得参与计算机账务处理;非系统维护员不得参与计算机维护。
  第四章 国库会计核算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其会计核算纳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其会计核算纳入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条 各级国库要严格执行会计业务的各项规定。坚持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双线控制的原则;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会计核算手续的要求,做到日清月结,不得拖延积压;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账簿、报表体系,不得以表代账;要按规定填制和传递国库会计凭证;国库会计凭证应单独装订保管。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业务采取单独核算、自求平衡的方式进行。各级国库逐级向上级国库部门报送会计月计表和年终决算表,总库汇总全国报表后与总行会计部门并表。
  第二十二条 一个国库工作机构内有多级多库的,其会计核算业务应按照“资金统一进出,税票按库清分”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核算,原则上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核算到“款”,但经总库同意,有关预算收支科目可核算到“项”或“目”。
  第二十四条 会计账务记载错误按照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预算收支核算差错采取红字(或负数,下同)冲正错误科目,蓝字(或正数,下同)记载正确科目的方法进行更正,需相应调整会计账务的,以借、贷方蓝字进行记载。
  第二节 会计科目
  第二十五条 国库会计科目是对国库会计核算对象按其经济内容或用途所作的分类。各级国库办理国库资金的清算、收纳、退付及库款的支拨等事宜,应正确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以保证国库账务核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应根据人民银行国库会计科目名称、性质及用途统一确定。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国库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收入更正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和国债凭证等。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填制或以原始凭证代替的、直接凭以登记账簿的依据。符合记账凭证要求的其他凭证,也可代替记账凭证。
  实现财政、税务、海关、国库(银行)等部门计算机横向联网的地区,计算机编制的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库款支付凭证格式,由分库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商定后,报总库审定。
  第二十九条 预算收入缴库凭证为“缴款书”。缴款书分为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和其他专用缴款书等。
  其他专用缴款书主要包括: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海关专用缴款书等。
  第三十条 收入退库凭证为“收入退还书”。各级国库一律凭收入退还书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第三十一条 收入更正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国库一律凭更正通知书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与调库。
  第三十二条 库款支拨凭证。
  (一)各级财政部门办理同城预算拨款使用“预算拨款凭证”,办理异地预算拨款使用银行结算汇兑凭证。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申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使用申请划款凭证,申请清算退回零余额账户中未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使用申请退款凭证。
  第三十三条 国库使用的资金结算凭证包括: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等。资金结算凭证的填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采用变通做法。
  第三十四条 国债凭证包括: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国库券收款单抄本等。兑付机构凭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和国库券收款单抄本办理国债还本付息业务。
  第三十五条 记账凭证包括转账传票、特种转账传票、行库往来专用凭证、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国库内部往来凭证、表外科目传票以及符合记账要求的其他凭证。
  同一国库工作机构内部账务划转时,使用转账借、贷方传票;国库系统内库与库之间或国库与其他部门款项划转时,使用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的资金往来使用行库往来借、贷方凭证;国库接收支付系统业务时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国库内部往来业务使用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补充);各级国库办理表外科目核算时,使用表外收入、付出传票。
  第四节 会计账簿
  第三十六条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科目、会计账户和预算科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各项财政预算收入、支出、库存以及往来款项的核算工具。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分户账、登记簿。
  第三十七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借贷方发生额,并结计余额,每日综合平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库按照会计科目及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分户账。
  第三十九条各级国库应按预算收支核算、统计分析及会计监督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登记簿(表)。
  第四十条 会计账簿的格式,总账采用四栏式,分户账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登记簿的格式由总库统一规定。
  各级国库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其他登记簿。
  第五节 国库报表
  第四十一条 国库报表是对国库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的一种书面报告,分为会计报表与预算收支报表。各级国库必须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各种国库报表。
  第四十二条 国库报表包括日报、月报、季报、年度报表等。
  (一)国库日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日报表、国债兑付日报表、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财政库存日报表和国库会计日计表、余额表等。
  (二)国库月报表、季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月报表、预算支出月报表、国债发行收入月报表、国债兑付月报表、国库会计月计表、预算收入退库季报表等。
  (三)国库年度报表。包括预算收入年度决算报表、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年度报表、预算支出年度报表、国库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国债发行收入年度报表、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和预算收入退库年度报表等。
  (四)各种国库报表的格式由总库统一规定。
  第六节 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报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库要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并根据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正确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划分和留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采取逐级划分、报解的方法。
  第四十五条 乡(镇)国库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基层国库,预算收入缴入乡(镇)国库即为正式入库。
  第七节 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四十六条 预算收入的退付(简称退库)是各级国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税务、海关,下同)批准,将已入库的预算收入款项退还给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库要严格按照退库范围、退库程序和政策办理退库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将退库使用的印鉴,事先填制印鉴卡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
  第四十八条 国库办理退库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预算收入库款的退付,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各种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上级和本级库款中退付。
  (三)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必须由申请退库的单位或个人向财政、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或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填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审核办理。
  (四)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五)各级国库在办理退库时,必须有依据。有关财政或征收机关必须向国库提供退库的相关文件依据和一联“退库申请书”原件作为国库审核、办理退库的原始依据。“退库申请书”作为当日收入退还书的附件,与传票一同装订保管。
  (六)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如需退付现金时,原收款国库凭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加盖“退付现金”戳记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收款人持原缴款书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银行办理领取现金手续。
  (七)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填制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金额划转经收行。经收行按照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当天的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币退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账户。
  (八)对本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如当日退库数大于收入数时,要检查核实本级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余额是否足以退付,如存款余额不足,不能办理退付。
  第四十九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各级国库一律不予办理退库。
  (一)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的;
  (二)下级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的;
  (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
  (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不提供有关文件、退库申请书的;
  (六)收入退还书要素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第八节 库款支拨
  第五十条 各级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签发的库款支付凭证、银行结算汇兑凭证或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具的申请划款凭证办理。各级国库对有关部门签发的库款支付凭证,应按规定认真审核各项要素。
  第五十一条 各级财政机关拨款使用的印鉴、代理银行申请划款使用的印鉴,应事先填制印鉴卡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
  第五十二条 为了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确保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各级国库应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提供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预算执行中如遇计划调整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各级库款的支拨,在同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分别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直接支付和预算单位零余额的授权支付。国库在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与代理银行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十四条 各级国库收到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明,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拒绝拨付或清算: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的;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四)小写金额前无人民币符号“¥”的;
  (五)大写金额前无“人民币”字样的;
  (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八)未加盖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九)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不一致的;
  (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
  (十一)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
  第五十五条 国库对库款支付凭证审核后,原则上应在财政机关或代理银行送达支付凭证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将款项拨出或汇出,各级国库和转拨行都不得延压。国库对财政库款的拨付,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九节 预算收入更正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其他征收机关和国库,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如有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部门进行更正。各部门应将更正使用的印鉴,事先填制印鉴卡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
  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差错,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附原缴款书复印件送国库更正。
  国库在办理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发生的差错,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对发现的错误事项,要及时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办理汇总更正。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汇总更正的,由征收机关开具汇总更正通知书,同时提供依据或说明,并附明细更正清单方可办理。对于无正当理由的更正,国库一律拒绝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在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预算收入串级次、串科目或串库,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国库部门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在对账中发现的错误,要在发现的月份办理更正,不得变更过去的账表。在年度对账时发现的问题,要在整理期内办理更正,逾期不再办理。
  第六十条 审计部门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检查中,发现以前年度的预算收入混库等问题,由审计、专员办专门行文,按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更正。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因体制变化的需要,对已经入库的预算收入进行调库处理时,须出具更正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国库部门审核后办理调库。
  第六十二条 国库部门对受理的更正事项,需由国库经办人员调阅原凭证,对原列事项进行审核,在原凭证上注明更正日期,经国库会计主管签批后办理更正。
  第十节 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第六十三条 各级国库要根据支付清算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国库资金清算业务。
  第六十四条 国库资金清算方式,有同城票据交换、联行往来、行库往来、支付系统往来、国库内部往来等。
  第六十五条 同城票据交换是由人民银行各分支行组织运行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各银行间进行票据与资金清算的一种方式。
  各级国库部门在同城票据交换中心设立交换席位,拥有独立的同城票据交换号,直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办理同城票据提出、提入业务。
  第六十六条 行库往来是人民银行系统内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划转国库款项的一种资金清算方式。
  (一)行库往来科目的使用遵循“统一规范、分账核算、按日核对、自行平衡”的原则。行库往来专用凭证的填制遵循“谁确认、谁填制”的原则,即行库往来业务由哪一方确认发生,便由哪一方填制并出具凭证。
  (二)国库部门应逐笔序时记载行库往来业务,与会计营业部门每日的发生额和余额相同、方向相反。
  第六十七条 支付系统往来包括大额支付往来和小额支付往来,中心支库以上国库通过支付系统清算资金。
  (一)中心支库以上国库(含中心支库,下同)拥有支付系统行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发起和接收支付往来业务;人民银行县(市)支库通过管辖国库(指负责清算支库同城票据交换净额的国库)发起和接收支付往来业务。
  (二)国库贷记业务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处理;借记业务通过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处理。
  (三)中心支库以上国库应准确、及时发送和接收支付系统往来业务。国库有关支付系统往来业务的账户记录必须与支付系统相应账户保持一致。
  第六十八条 国库内部往来是不在同一人民银行机构内的县(市)支库与管辖国库之间资金清算的一种方式。
  (一)国库内部往来仅限于不在同一人民银行机构内的县(市)支库与管辖国库之间使用。支库与支库之间、支库与非管辖国库之间、中心支库以上国库之间以及同一机构内国库之间不允许使用国库内部往来汇划资金。
  (二)国库内部往来使用电子资金汇划,管辖国库实行集中对账、逐笔监督。
  (三)管辖国库与支库所核算的“国库内部往来”科目账户的每日发生额和余额方向相反、金额相同,月终、年终并表后,余额为零。
  第六十九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必须加强对国库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严格保管和使用支付清算往来专用凭证,严密凭证的交接手续;认真落实复核制度、对账制度和查询查复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账与查询查复工作;对资金清算往来业务中,需要查询查复的事项,必须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后,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查询查复,并详细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第十一节 账务核对与年终决算
  第七十条 各级国库的对账,包括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上下级国库对账、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国库与支付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与同城清算系统对账、国库内部对账等。
  第七十一条 各级国库必须按日、月、年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额和入库日期,都以国库实际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对账数字一律计算到角、分。
  第七十二条 各级国库与财政的库存对账,应分账户进行。各级国库与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库,下同)对账,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分级次进行。各级国库与征收机关的每日、月度收入对账,原则上只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年度收入对账,除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外,还应对全辖汇总数进行核对。
  第七十三条 国库与有关部门可现场集中对账,也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对账。
  第七十四条 各级国库与有关部门的月度和年度对账,应在对账表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对账部门的公章和经办人名章,核对中发现的错误,须及时更正。
  第七十五条 征收机关间相互代征预算收入,其对账由代征机关与国库进行。
  第七十六条 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
  (一)日对账。每日营业终了,各级国库应在次日将各类日报表及相关凭证,盖章后交财政、征收机关进行核对。
  (二)月度对账。每月终了,各级国库应在次月3个工作日内,将各类月报表一式二份,盖章后分别送财政、征收机关核对。财政、征收机关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三)年度对账。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本级预算收入年度决算报表、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和按征收机关编制的预算收入年度报表等一式两份,盖章后交财政、征收机关核对。财政、征收机关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四)年度终了后,各级国库应于次年第一个工作日,将年末日的本级财政库存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交同级财政部门核对,财政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五)整理期结束后,省级国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级预算收入年度决算报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交专员办或其授权机构,专员办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两份退回国库。国库收到后,一份留存,一份报总库。
  第七十七条 预算外收支及财政其他收支款项的对账,由各地国库与同级财政协商办理。
  第七十八条 上下级国库对账。
  (一)国库内部往来的对账。各支库在日终前将对账单发送至管辖国库,管辖国库负责与所辖支库对账,并将对账结果反馈相应支库。
  (二)预算收入的对账。月度、年度终了,各级国库应及时向上级国库报送各级预算收入月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月报表、通讯联网对账单,由上级国库对所辖国库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对。
  (三)国债兑付对账。月度、年度国债兑付账务处理完毕后,各级国库应及时向上级国库报送国债兑付月报表和年报表、通讯联网对账单,由上级国库对所辖国库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对。
  第七十九 条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国库部门与会计营业部门应按日核对“行库往来”科目发生额、余额,登记行库往来对账登记簿,并签章确认。
  第八十条 国库内部账务核对。
  (一)按日核对总分账务。主要核对:国库各科目的总账发生额、余额与相应分户账发生额、余额之和必须相等;核对各预算科目报表数字与登记簿数字必须一致;核对各报表之间的相关数据必须一致;核对共享收入分成计算、预抵税收返还收入计算、总额分成比例计算必须正确,并在相应账、表、簿上签章确认。
  (二)按月核对表外科目账务。主要核对:表外科目的总账、分户账、登记簿的发生额、余额必须一致,账实必须相符,并签章确认。
  (三)内部账务核对要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据等相符。
  第八十一条 国库与支付清算系统的账务核对,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国库内外对账应换人进行并事后复查,记账、复核员不得承担其所办理的账务的核对工作。
  第八十三条 年终决算。
  (一)各级国库必须对1月份至11月份各级预算收入、财政库存进行认真核对;对12月份国库办理的预算收支款项和内外账务按日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及时更正。
  (二)12月31日为会计年终决算日,各级国库必须按规定处理好当日的全部账务。全年账务结束后,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办理新旧会计账务结转、数据备份等工作。
  (三)为了完整反映全年各级预算收入情况,年度终了后,各级国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1天至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各级国库应将整理期内收到的国库经收处于12月31日以前所收款项全部列入当年决算。
  (四)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按要求编制预算收支年度决算报表,做好签证、上报和数据备份等工作。
  (五)国债兑付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及时做好国债兑付账务、实物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编制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逐级报至总库。
  第五章 国库会计计算机管理
  第八十四条 国库会计使用计算机核算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各级国库要严格计算机操作与管理,执行软件和硬件使用管理制度。上级国库下发的程序,下级国库不得擅自修改和随意打开数据库。各级国库要做好会计核算数据备份和资料保管工作。
  第八十五条 会计人员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要按操作人员岗位级别设置代码上机操作;操作人员离岗时,需报经国库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会计主管办理相应操作代码的冻结手续。严格上机操作权限管理,禁止上机人员越权操作或代他人上机操作。严格操作人员的密码管理,所有上机操作的会计人员的密码、口令由本人设置,不得泄密。操作人员的操作密码至少每月更换一次。
  第八十六条 国库操作人员应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报表)为依据输入数据,不得将未经审核或签批的凭证上机处理。
  第八十七条 国库部门采用计算机通讯传输方式发送、接收数据时,传输方式要符合保密制度规定。各级国库对发送、接收的数据,要准确、及时、完整地处理,并进行备份。
  第八十八条 国库业务用机要与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严格区分。各级国库应配备业务备用机。
  第八十九条 实行财政、税务、国库、银行之间横向联网的地区,预算收入数以国库的入库数字为准。各部门问数据传输,在互不影响各自软件程序的基础上,要采取保密、安全、可靠的措施,横向联网系统与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在物理上必须严格隔离,以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六章 国库会计检查与会计分析
  第一节 会计检查
  第九十条 各级国库每年要对所辖国库有计划地组织会计检查工作,并使其制度化、经常化。
  第九十一条 国库会计检查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是:检查监督国库部门贯彻执行各项会计制度的情况,认真审核各项账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九十二条 国库会计检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九十三条 国库会计检查必须履行规定的检查程序。
  第九十四条 国库会计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节 会计分析
  第九十五条 国库会计分析是会计核算的继续,是充分发挥国库执行、促进、反映、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提高国库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参与财政、货币政策决策,实现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与配合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库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会计分析工作。
  第九十六条 国库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是:财政资金可用量及横向融通情况;各类财政资金的流向、流量及增减变化情况;结算资金结构及清算情况;联行在途和内部资金占用以及票据清算情况等。
  第七章 国库印、押、证管理
  第九十七条 国库会计业务使用的各种印章、密押和重要空白凭证,要实行严格的“三分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一节 印章管理
  第九十八条 国库印章包括:国家金库章、国库业务专用章、业务转讫章、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和经办人员名章等。
  第九十九条 国库印章应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
  国家金库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分支库印章,主要用于国库编制的预算收支及其他规定的报表。
  国库业务专用章:即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处(科、股)业务专用章(圆形,含日期),用于国库对外签发(或出具)的重要单证。
  业务转讫章:即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处(科、股)业务转讫章(三角形,含日期),用于已处理的转账凭证、回单、收付款通知单;一个国库工作机构办理多级多库业务的,可以使用统一名称、不同编号的业务转讫章。
  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用于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的票据、提出计数单、提出票据交换汇总清单等。
  会计人员名章用于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报表等。
  第一百条 国库印章应由会计主管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不得随意借用。印章领用、保管人员短期离岗或调离时,应在国库会计主管监督下办理领用或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除个人名章外,国库印章在未启用或停用待上缴销毁期间,由国库会计主管封存保管。国库印章按规定启用或销毁,印模必须登记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各级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会计主管应对业务印章的管理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分库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一制发辖区内各级国库使用的印章,并预留印模。
  第二节 密押、密钥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密押、密钥是国库办理内部资金、支付系统资金汇划时,辨别款项真伪,保证资金安全、准确的重要工具,也是加强内部管理、监督的重要环节。密押、密钥属于绝密事项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银行国库使用的密押和密钥及编制方法由人民银行统一编发,执行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密押、密钥的领用、保管和使用。领用密押、密钥必须有专车、专人(密押员),并严格实行签收制度。密押、密钥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密押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使用时应设定启用和工作时间,做到人离落锁,下班时将密押、密钥锁入保险柜,密押员口令必须定期更换。
  第一百零五条 密押、密钥交接与销毁。密押员离岗时,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接交,并详细登记交接登记簿。过期密押、密钥不得自行销毁,必须逐级送上级国库签收,并将签收后的清单粘贴在交接登记簿上归档保管。
  第一百零六条 严格控制知密范围,严禁密押员泄露密押使用方法,密押员不得频繁更换。
  第三节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国库部门的有价单证是财政部对单位和个人发行国债时开具的收款单。它是持证人按规定条件支取款项的凭证,与现金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必须严格管理。
  (一)有价单证实行“证、账分管”原则,做到相互核对、相互制约,确保证、账相符。
  (二)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实际金额记载。
  第一百零八条 国库重要空白凭证包括行库往来专用凭证、联行报单、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含“补充”凭证,下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国库券收款单抄本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
  第一百零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领取、保管、出入库、使用、作废和销毁等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印制与领取。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行库往来专用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由总库统一制定格式和编号规则,各分库按总库要求到指定厂家统一印制,各中心支库、支库逐级统一领取下发,费用由各行自行解决。
  支付系统专用凭证领取和使用按照支付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管。重要空白凭证领取后实行专人保管,同时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簿”(格式8,略),如实记载保管、领取等事项。
  (三)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放、使用,不得跳号。经办人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格式9,略)上进行销号处理。
  每个月末日,国库事后监督人员要核对“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的账实。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使用计算机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只能在原有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凭证格式。
  (四)核算。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并按其种类分别设户,登记凭证起止号码、本数或份数,以每份1元的假定价格序时记载表外科目分户账,按月进行账实核对。
  (五)作废与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填制有误的,要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表外科目传票的附件,不得撕毁、丢弃。对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登记造册,经国库主任批准核实后,从哪个部门领取的凭证,就交由哪个部门按规定就地集中销毁。作废和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同时销记表外科目账、簿。
  第一百一十条 各级国库会计主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数量、金额,核对账实,并将检查结果进行记录、签章,以备查考。
  第八章 国库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级国库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档案保管、调阅、移交和销毁制度,切实防止档案被擅自涂改、撕毁和丢弃,确保国库会计档案安全和完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库会计档案包括纸质国库会计档案、磁介质(磁盘、磁带等)国库会计档案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级国库的会计档案,由国库自行保管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会计档案交由全行统一保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库会计档案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
  1.国库会计凭证原则上应按日装订,业务量较小的国库部门可以几日合订一册,但每日必须有单独的封面、封底,会计凭证不得跨月装订;传票过多可分若干册装订,并在传票封面册数处注明分册号;当日同一会计科目的凭证及附件原则上不得跨册装订。
  2.装订成册的国库会计凭证应按顺序对记账凭证编制序号,记账凭证所附附件可不编号,但应加盖“附件”戳记,并在记账凭证的附件栏内登记数量。税票可切角代替“附件”戳记。
  3.国库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后,装订人员应准确填写传票封面各栏目,并在绳结处加封、盖骑缝章。
  (二)总账、分户账
  总账、分户账应分别单独装订成册,可视账页的数量确定装订期,但不得跨年装订。总账、分户账账页按科目排列先后次序、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装订。
  (三)国库报表
  1.日报表、月报表应按报表种类分别装订。日报表按月装订,月报表按年装订。
  2.年度报表按会计报表类、收入报表类、支出报表类、退库报表类等顺序合并装订。
  3.经办多级多库业务的国库机构的国库报表应按库分别装订。
  4.对账报表比照月报表、年报表的装订要求装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装订成册的凭证、账簿、报表,应登记“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格式10,略),由事后监督或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纸质国库会计档案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又分为十五年期、五年期两种。
  (一)属于永久保管的有:
  1.各级国库本身的和全辖汇总的年度决算报表(包括决算说明书);
  2.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已兑付国债销毁表;国债收款单清理、移交后形成的各类报表、文字说明,国债收款单挂失、转移登记簿和国库券收款单抄本补发登记簿等其他属于永久保管的国债登记簿及报表;
  3.国库会计档案保管调阅登记簿、国库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国库业务交接登记簿。
  (二)属于定期保管十五年的有:
  1.国库会计凭证及附件;
  2.国库总账、分户账和国库据以记账、编制报表的各种登记簿;
  3.各级国库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月报表;
  4.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使用、保管和销毁情况登记簿;
  5.事后监督登记簿;
  6.支付系统、国库内部往来对账单及对账回单;
  7.会计核算系统日志。
  (三)属于定期保管五年的有:
  1.下级国库上报的各种国库月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含附件)和联网通讯对账单;
  2.各级国库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国债兑付日报表、库存日报表和余额表;
  3.支付系统与国库内部往来查询查复书、查询查复登记簿;
  4.各级国库的不定期报表和其他需要保管的登记簿。
  对于有文件另行规定保管期的会计档案,从其规定。纸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期,从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 磁介质国库会计档案的保管。使用计算机处理国库会计账务核算的数据和资料的磁介质档案的保管期限与相应的纸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相同。
  磁介质国库会计档案应定期检查、复制,防止磁化和数据丢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库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时,应出具单位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经国库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调阅手续,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在现场监督查阅。查阅人所需要的证据和有关资料,经国库主任或国库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抄录或复制。内部查阅或调阅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经国库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调阅手续。查阅或调阅档案必须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格式11,略),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借条等应专夹保管,以备查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永久保管的国库会计档案移交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造具清册移交本行档案部门保管。交接完毕,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要同时在移交清单上签章确认,并由本行档案部门永久存查。
  第一百二十条 国库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必须造具清册,经本级国库主任和上级主管国库部门审批后,由县支行(含)以上行处负责销毁。销毁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销。销毁后,由档案保管人员、销毁人员和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九章国库会计人员变动、培训与奖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库部门会计主管、会计经办人员的变动,应征得国库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代理支库、乡镇国库会计人员变动,应报其管辖国库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级国库从事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原则上2年至3年轮岗一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国库会计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办理业务。
  担任国库会计主管的人员,除应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从事国库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级国库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对国库会计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金融财税法规、国库业务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实行国库会计工作奖惩制。对认真执行国库会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成绩显著、安全无事故的国库和对堵塞漏洞、避免事故或案件发生、揭发违法犯罪有功的国库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各岗位人员不落实或不履行职责、不执行制度,或贯彻执行制度不力、存在风险隐患的国库,要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国库,除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主任的责任。
  对国库人员的奖惩暂按行员考核奖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有专门规定外,国库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账表,从当地会计部门领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库的年度决算有关表格的格式、尺寸按总库要求执行;国库其他专用的各种账表、登记簿一律按本规定所附格式,由各分库统一尺寸。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实行财政、税务、国库、银行计算机横向联网的地区,在确保国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其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可自行制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一百三十条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可根据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运行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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