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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制止越权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经贸环资[2009]45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5-1
实施时间: 2009-5-1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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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
  发展新墙材和散装水泥,对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耕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专门为此设立了新墙材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两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两金”)。长期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加强对“两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力促进了我省新墙材和散装水泥事业快速发展。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地方片面理解扩内需、保增长的规定要求,擅自出台减免或缓缴“两金”的政策。为维护政府性基金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加强“两金”的征收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制止越权减免“两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两金”本质上属于政策约束性收费,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当征收对象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包括预拌混凝土)时,征收的“两金”将全额返还。征收“两金”对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两金”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新墙材和散装水泥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规定,“两金”的减免权在国务院和财政部,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各地要严格执行,加强管理,不得在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两金”征收政策,要做到应征尽征,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的现象发生。
  三、全面检查清理。各地要对本地区越权减免、变相减免或缓征“两金”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和省关于“两金”征收和管理政策规定、超越“两金”管理权限减免或缓征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或继续出台新的越权减免、缓缴、变相减免“两金”政策的,根据《违反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确保专款专用。国家赋予“两金”专门用途,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平调、挪用。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两金”的政策、《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及《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对新墙材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进行检查的通知》(苏财企〔2008〕 154号)精神,对“两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已发生的挤占、平调、挪用的“两金”,要坚决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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