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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4-2-17
实施时间: 2004-2-17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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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2000]5号)及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字[2001]19号)的规定,拟从2004年4月1日开始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及其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中央国家机关继续教育培训持证人员(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年检的内容及需提供的资料
  (一)年检内容: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情况;
  4、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以下简称《年检表》)(见附件一);
  3、其它资料。
  (1)持证人员因单位变动填写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见附件二);
  (2)持证人员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发生变更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三、年检的时间安排
  20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集中年检时间。
  各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见附件三),将本部门初审合格的《年检表》和相关资料集中报送年检办公室。
  四、注意事项
  (一)未完成2002、2003年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须在6月30日前到指定的培训地点培训合格后进行年检(见附件四)。
  (二)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所属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填写《年检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以及变更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明复印件、工作单位变动提供的《变更登记表》和2张1寸标准彩色照片收齐,经初审合格后,一并送交年检办公室。
  (三)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持证人员,可登录我局网站www.ggj.gov.cn下载《年检表》、《变更登记表》,按要求及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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