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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直属单位投资所办全资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细则[暂行]
发文文号: 体经济字[2002]266号
发文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时间: 2002-8-5
实施时间: 2002-8-5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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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投资安全、完整,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事业单位投资所办的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的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关于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仍然保持“四个不变”:一是公司的管理体制不变,仍接受投资主体的监督和管理;二是公司的运行机制不变,仍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原则;三是公司的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四是公司的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不变,公司的各项收支仍由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
  第三条 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管理方式
  (一)根据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由财务中心统一在结算银行为公司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并进行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
  (二)财务中心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为公司分别设置账套,分户核算。
  (三)财务中心对公司的全部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四)为方便公司财务支出,财务中心为公司核定备用金供周转使用,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其他零星开支。
  (五)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费用开支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经财务中心审核后予以支付。
  (六)公司可根据单位财务工作量保留财务机构或相应的会计人员,协助单位领导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并负责与财务中心的业务联络。
  第四条 财务中心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账户的统一管理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未经财务中心批准,各公司一律不准开设新的账户。
  第五条 财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一)财务中心在集中核算中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认真执行国家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按规定程序对公司的收入进行存储,对公司的开支进行审核、支付;
  3.定期进行财会分析,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4.对公司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财务监督;
  5.负责公司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定期与公司核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经所办单位审核后按上级要求报送;
  7.向公司报送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8.负责保管公司当年的会计资料,第二年将制订成册的会计档案移交给公司保管;
  9.协助公司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并配合公司做好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10.对公司的会计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财务中心有权拒绝办理公司下列情形的支付:
  1.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支付;
  2.有违规、违纪嫌疑的支付;
  3.国家有关执法部门、投资方要求停办的支付。
  第六条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在实施会计集中核算中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监督制度等;
  2.依法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归集成本费用,加强经济核算,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公司的各项收入,要全部进入公司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建账外账。所有的经济合同须报财务中心备案;
  4.加强公司财产物资管理,建立存货和固定资产明细账目,严格出入库制度和资产处置报批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履行纳税人主体责任,按国家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汇算和清缴;
  6.办理公司的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年检和工商年检;
  7.公司应接受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8.负责公司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的计算;
  9.负责备用金的使用审批和保管。
  第七条 法律责任
  (一)财务中心、公司在办理会计集中核算业务中,如出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纠正,谁的差错谁负责” 的原则。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
  2.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支付、报销凭证;
  3.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
  (三)财务中心在集中核算中出现下列情况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财务中心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玩忽职守,核算错误造成资金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
  2.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不按规定结报支付;
  3.提供会计信息、会计资料不真实,造成恶劣影响;
  4.伪造、涂改支付凭证;
  5.与他人合伙共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体育经济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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