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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外汇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18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2-4-23
实施时间: 1992-5-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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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外汇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3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外汇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为加强国家外汇、外债管理,根据有关规定颁发外汇证件,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每份20元;
  (二)外债登记证每份5元;
  (三)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每份5元;
  (四)购物支付证每本5元;
  (五)转贷款登记证每份5元。
  二、外汇证件费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用于印刷外汇证件所需的纸张、印制费用等开支,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中央管理的外汇系统的收费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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