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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监办发[2004]347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12-17
实施时间: 2004-12-17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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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银监局:
  经会领导同意,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得到批准或进行备案后办理。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附件: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为了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统一会计科目使用,根据《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制度规定,现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的会计科目使用和具体核算手续明确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定义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经承兑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核算手续所指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核算中新增或调整核算内容的会计科目、账户
  1.1289贴现(调整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商业票据贴现业务的款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贴现时,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付贴现金额贷记“活期存款”等科目,按票面金额和贴现利率计算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贴现票据到期,收到委托收款划回的款项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收到票款时,借记“活期存款”、“逾期贷款”(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贴现汇票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时,贴现金额分别在“转贴现款项”和“再贴现款项”二级科目核算。待转贴现或再贴现票据到期后,借记“转贴现款项”或“再贴现款项”二级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应按贴现企业性质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的贴现款项。
  2.1289*转贴现款项(全国统设的资产类二级科目)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所取得的款项,是资产类的减项科目,余额在贷方。转贴现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按贴现票据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和贴现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
  3.1289*再贴现款项(全国统设的资产类二级科目)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的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所取得的款项,是资产类的减项科目,余额在贷方。再贴现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按再贴现票据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和贴现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
  (*号表示二级科目代码,由各省自行编制。)
  4.转贴现利息支出
  在“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增设“转贴现利息支出”账户,本账户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业务支付的利息支出。
  5.再贴现利息支出
  在“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增设“再贴现利息支出”账户,本账户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业务支付的利息支出。
  (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1.承兑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审查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委托,承担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责任,并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
  收取保证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收取承兑手续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
  同时,按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借:应收承兑汇票
   贷:承兑汇票
  (2)承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每天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款项。
  汇票到期日,付款人的账户有足够票款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按保证金存放时间计算,下同)
   贷: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
   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同时
  借:承兑汇票
   贷:应收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承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除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同时将垫付的款项转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
   贷: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和出票人存款账户金额的差额)
   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同时
  借:承兑汇票
   贷:应收承兑汇票
  (3)承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经审查无误,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
   贷:省辖往账(或其他往来往账科目)
  2.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受理汇票贴现时,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2)贴现到期,收到贴现汇票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省辖来账(或其他往来来账科目)
   贷:贴现
  (3)贴现到期未收回款项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社(行)开户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从其账户收取票款;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行)开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持票人进行追索。
  贴现申请人在本社(行)开户,账户有款支付的,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贷:贴现
  贴现申请人在本社(行)开户,账户余额不足的,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借:逾期贷款—持票人户(账户余额不足部分)
   贷:贴现
  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行)开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规定进行追索,索回票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贷:贴现
  3.转贴现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时,会计分录为:
  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实际收到金额与转贴现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
   贷:转贴现款项(转贴现票据金额)
  (2)转贴现到期未退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转贴现款项
   贷:贴现
  (3)转贴现到期如遇退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转贴现款项
   贷:贴现
  借:应收转贴现款项
   贷: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4)转贴现票据退票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索回票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贷:应收转贴现款项
  4.再贴现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时,会计分录为:
  借:准备金存款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实际收到金额与再贴现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
   贷:再贴现款项(再贴现票据金额)
  (2)再贴现到期未退票的,会计分录为:
  借:再贴现款项
   贷:贴现
  (3)再贴现到期如遇退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再贴现款项
   贷:贴现
  借:应收再贴现款项
   贷:准备金存款
  (4)再贴现票据退票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索回票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贷:应收再贴现款项
  二、债券返售(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债券返售(回购)业务的定义
  债券返售(回购)业务包括买入返售债券业务和卖出回购债券业务。
  买入返售债券业务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债券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日期,其他金融机构再以约定价格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卖出回购债券业务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出债券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日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再以约定价格从其他金融机构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债券返售(回购)业务时,应按买入或卖出某种债券的实际成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债券返售(回购)业务核算新增设的会计科目、账户
  1.1295买入返售债券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债券回购业务买入债券所发生的成本。买入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等有关科目。买入债券在当期到期返售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等有关科目;按买入债券时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
  买入返售债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未到期的买入返售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待该笔买入返售债券到期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前期已计利息)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本期应计利息)。
  本科目应按交易性质(买断式或质押式)、交易对象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户。
  2.2415卖出回购债券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债券回购业务卖出债券取得的款项。卖出债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卖出债券在当期到期回购的,按卖出债券时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按回购债券时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卖出的回购债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未到期的卖出回购债券利息,借记“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回购时,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息”、“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
  本科目应按交易性质(买断式或质押式)、交易对象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户。
  3.买入返售债券收入
  在“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买入返售债券收入”账户,本账户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取得的买入返售债券收入。
  4.卖出回购债券支出
  在“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增设“卖出回购债券支出”账户。本账户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的卖出回购债券支出。
  (三)债券返售(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1.买入返售债券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1)买入返售债券时,会计分录为:
  借:买入返售债券—××单位××返售债券
   贷: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
  (2)卖出返售债券时(当期到期返售的),会计分录为:
  借: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
   贷:买入返售债券—××单位××返售债券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买入返售债券收入(债券返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
  (3)返售债券当期未到期的,期末应计提未到期的买入返售债券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买入返售债券收入
  (4)待该笔返售债券到期时,会计分录为:
  借: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
   贷:买入返售债券—××单位××返售债券
   贷:应收利息(前期已计利息)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买入返售债券收入(本期应计利息)
  2.卖出回购债券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1)卖出回购债券时,会计分录为:
  借: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
   贷:卖出回购证券款—××回购债券
  (2)到期回购债券时(当期到期回购的),会计分录为:
  借:卖出回购债券款—××回购债券(卖出证券时取得的价款)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卖出回购债券支出(债券回购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卖出债券取得价款的差额)
   贷: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
  (3)卖出回购债券当期未到期的,期末应计提未到期的卖出回购债券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卖出回购债券支出
   贷:应付利息
  (4)待该笔回购债券到期回购时,会计分录为:
  借:卖出回购债券款—××回购债券(卖出证券时取得的价款)
  借:应付利息(前期已计利息)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一卖出回购债券支出(本期应计利息)
   贷: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
  3.在进行买断式的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使实际持有债券数额发生增加或减少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相应进行短期(长期)投资科目增加或减少的核算,并在“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应付返售债券”或“应收回购债券”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以全面反映本机构实际持有及应收或应付债券状况。
  (1)买入或卖出买断式返售债券时,除按前述要求进行“买入返售债券”和“准备金存款”等科目核算外,还应在投资科目核算实际持有债券的增加或减少。买入增加时,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长期)投资—××单位××返售债券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返售债券(或直接用省设二级科目“应付返售债券”核算,下同)
  卖出减少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返售债券
   贷:短期(长期)投资—××单位××返售债券
  (2)卖出买断式回购债券或买断式回购债券到期回购时,除按前述要求进行“卖出回购债券款”和“准备金存款”等科目核算外,还应在投资科目核算实际持有债券的减少或增加。卖出减少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回购债券
   贷:短期(长期)投资—卖出××回购债券
  回购增加时,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长期)投资(原卖出××回购债券)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回购债券
  三、关于新增会计科目、账户的使用说明
  (一)新增会计科目、账户在会计报表中的填列
  1.资产类
  (1)1289*转贴现款项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289贴现”科目之后。
  本科目与“贴现”科目余额轧差后,列入资产负债表“贴现”项目。
  (2)1289*再贴现款项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289*转贴现”科目之后。
  本科目余额与“贴现”科目余额轧差后,列入资产负债表“贴现”项目。
  (3)1295买入返售债券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293买入外币票据”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买入返售资产”项目。
  2.负债类
  2415卖出回购债券款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2413银行业拆入”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卖出回购资产款”项目。
  3.损益类账户
  (1)“买入返售债券收入”账户顺序排列在“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5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账户之后。
  (2)“转贴现利息支出”账户顺序排列在“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4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账户之后。
  (3)“再贴现利息支出”账户顺序排列在“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转贴现利息支出”账户之后。
  (4)“卖出回购债券支出”账户顺序排列在“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再贴现利息支出”账户之后。
  (二)以上新增会计科目、账户从2005年1月1日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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