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粮检[2001]19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粮食局
发文时间: 2001-12-4
实施时间: 2001-12-4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为做好2001年度粮食企业会计报表编报工作,及时掌握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我局在结合《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经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经营粮油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二、报表种类
  本套报表主要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基本情况表、中央财政补贴明细表、地方财政补贴明细表、购销企业费用明细表。
  三、本套报表采用金财WINDOWS版软件汇总,上报数据软盘、书面报表、财务分析各一份,上报时间为2002年3月20日。
  四、本套报表的样表格式将登载在国家粮食局网站:网站地址:w.chinagrain.gov.cn/,或请登录新浪网站邮箱,邮箱地址:lsj1206@. ,密码是1206。如有问题,请与国家粮食局财务司联系。联系电话:63906256。
  附:一、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略)
    二、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附件二:
  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短期投资: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应收账款: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3、其他应收款: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4、期货保证金:反映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出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
  5、应收补贴款:其中“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帐”反映1998年经审计等综合部门审核认定的纳入财政消化范围内的新增财务挂帐尚未消化完的余额。
  6、应收出口退税:反映外贸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出的应收出口商品的应交增值税退税金额。根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填列。
  7、存货: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和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存货科目下设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商品销价准备”、“代销商品款”或“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8、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列。
  9、长期投资: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长期投资余额合计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10、合并价差: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相抵销时所发生的差额,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列。
  1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指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2、在建工程: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3、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列此项。
  14、无形资产: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5、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此项列示长期待摊费用。
  16、其他长期资产: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其中,特准储备物资主要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储备的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物资年末结存成本,应单独列示。如该项目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7、预计负债:反映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有可能产生的负债。
  18、长期借款: 其中“贴息的新增挂帐借款”反映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经核定纳入中央和地方贴息范围的新增财务挂帐所占用的贷款。“不贴息的新增挂帐借款”反映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经核定不纳入中央和地方贴息范围的新增财务挂帐所占用的贷款。
  19、专项应付款:反映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由企业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他长期负债”科目下的“专项应付款”也在此项下反映。
  20、少数股东权益: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数额,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列。
  21、实收资本(股本):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按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净额填列。
  (1)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2)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3)法人资本: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国有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5)集体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6)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7)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22、公益金: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在此项列示。
  23、补充流动资本:反映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部分。
  24、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反映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经营损失超过长期投资账面值的部分。该项以“-''号填列。
  25、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反映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所产生的差额。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关系:
  14行=(15+16)行;22行=(23+24)行;29行=(27-28)行;31行=(29-30)行;36行=31行至35行之和;37行=38行;39行=(40+41)行;42行=43行;44行=(37+39+42)行;46行=(21+26+36+44+45)行;61行=47行至60行之和;62行=(63+64)行;70行=(62+65+66+67+68)行;72行=(61+70+71)行;74行=(75+76+77+80+81)行;77行=(78+79)行;90行=(74+82+83+87+88+89)行;91行=(72+73+90)行
  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企业应根据损益类账户及其有关明细账户的本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其中,“出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进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应单独列示,并按自营进、出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填报。粮食企业以及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的企业;应以主营业务收入扣减 “抵减销售收入的应交款”和“转出差价收入(转出差价支出以“一”号计算)“后的余额填列。
  2、折扣与折让: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现金折扣不在此项目填列,计入财务费用。
  3、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反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扣除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4、经营费用:商业企业的经营费用、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民航运输企业的“销售费用”、农业企业及旅游等服务类企业的“营业费用”、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进货费用”等在本项目反映。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列此项。
  5、递延收益:指外经企业的“递延营业收入”抵减“递延营业成本”的净额。外贸企业从事易货贸易业务形成的“转出(入)易货贸易盈亏”以及从事出口信贷机电产品出口业务形成的“转出(入)机电产品出口信贷销售盈亏”两项内容也在“递延收益”中反映。
  6、营业费用:仅由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此项。
  7、用以前年度含量工资结余弥补利润:反映实行百元产值含量工资包干的施工企业本年按规定用含量工资结余弥补的利润数额。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8、结转的含量工资包干结余:反映实行百元产值含量工资包干的施工企业本年按规定从利润中直接结转的含量工资包干结余数额。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9、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反映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需要调整的本年利润的数额。由于税务检查、批复决算等原因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也在此项目反映。如为调减以前年度利润或调增以前年度亏损的,以“-”号填列。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制度规定调整,不填列此项。
  10、少数股东损益: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报。
  11、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反映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经营损失超过长期投资账面值的部分。本项目以“+”号填列。
  12、提取法定公益金:反映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益金。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也在此项列示。
  13、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分别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相关基金。
  14、利润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投资的部分。
  15、应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由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付投资者利润”在“应付普通股股利”项内反映。
  16、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反映企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再转作资本(股本)的部分。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反映。
  17、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结存利润。应根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亏损,本项目应以“-”号填列。其中按规定可由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应以“+”号单独列示。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关系:
  1行 =(2+3)行;5行=(1-4)行;6行 =7行;14行=(5-6-8-9-10+11+12+13)行;20行=(14+15-16-17-18-19)行; 23行 = 24行;25行 =(26+27+28+29)行;30行=31行;32行 =(33+34+35+36)行;37行 =38行;40行=(20+21+22+23+25+30-32-37+39)行;44行=(40-41-42+43)行;60行=(48-49-52-53-54-55-56-57-58-59)行;48行=(44+45+46+47)行;66行=(60-61-62-63-64-65)行; 66行=资产负债表88行
  三、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资产减值准备情况”项目中,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所有内容,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第(一)项和第(三)项,其他类型企业仅填列第(一)项。
  2、投资情况:由全部企业填报。
  (l)子公司: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资或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权的企业。
  (2)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3)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3、固定资产情况: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分类、累计折旧和净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其中“土地资产”按1995年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后土地估价入账的价格填列。由全部企业填报。
  (二) 表内及表间审核关系
  2行=(3+4)行;5行=(6+7)行;8行=(9+10)行;11行=(12+13)行;14行=(15+16)行;17行=(18+19)行;23行=(24+26+29)行;26行=(27+28)行;30行=(31+35+37)行;31行=(32+33+34)行;39行=(40+41+42)行;39行=43行;43行=(44+45+46+47)行;52行=(43-48)行;53行=(45-49)行;54行=(46-50)行;55行=(47-51)行;39行=资产负债表27行;48行=资产负债表28行;52行=资产负债表29行
  四、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本表应根据企业当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列。企业填报时应注意与财政、税务等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数据衔接一致。
  “本年应交数”不包括“年初未交数”。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部分)
  (1)年初未抵扣数:反映企业年初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本项目以 “一” 号填列。
  (2)销项税额:反映企业本年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3)出口退税:反映企业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口退税”专栏的记录填列。实行出口抵减内销产品销项税额的企业,按规定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4)进项税额转出:反映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款中抵扣,需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的记录填列。
  (5)转出多交增值税:反映企业本年度终了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6)进项税额:反映企业本年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7)已交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已交税金” 专栏的记录填列。
  (8)减免税款: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减免税款”专栏的记录填列。
  (9)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10)转出未交增值税:反映企业本年终了转出未交的增值税。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11)年末未抵扣数:反映企业年末尚未抵扣的增值税额。本项目以“-” 号填列。
  (12)未交增值税: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
  2、其他各税:反映除表中所列各项税金外,企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地方教育费等所有其它各项税费的交纳情况。
  3、财政拨款:反映当年财政拨付企业的技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以及基建资金等款项收支结存情况。
  4、国有资产收益: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工字〔1995〕31号)规定,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应交、本年已交和年末未交的国有资产收益。
  5、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交纳保险的情况。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公式
  19行=(16+17-18)行;17行=(13-8)行;14行=4至8行之和-(9至13行之和); 24行=(21+22-23)行;29行=(26+27-28)行;34行=(31+32-33)行;39行=(36+37-38)行;44行=(41+42-43)行;49行=(46+47-48)行;57行=(54+55-56)行;62行=(59+60-61)行;67行=(64+65-66)行;72行=(69+70-71)行;77行=(74+75-76)行;82行=(79+80-8l)行;87行=(84+85-86)行;92行=(89+90-91)行;97行=(94+95-96)行;
  五、基本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金:反映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印花税等四项税金。
  2、资本化利息支出:反映企业按财会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购建至峻工验收期间安排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此部分利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3、年末不良资产及潜亏挂账: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损失净额、不良应收款、长期积压商品物资、不良长期投资、潜亏、挂账及经营亏损挂账等(所有数字均以“+”号填列)。
  (1)待处理资产净损失:反映企业年末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有关情况。
  ①流动资产盘亏、流动资产损失、流动资产盘盈:根据“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账户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②固定资产盘亏、盘盈:根据“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③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反映企业因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但尚未处理的净值。该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分析填列。
  (2)其他不良资产:
  ①三年以上应收(预付)款项:反映企业通过清理查明的账龄在三年以上(含三年)尚未收回的应收(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净值,不包括已转销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其中“应收(预付)外汇款项”单独列示,反映企业三年以上(含三年)尚未收回的各种外汇账款。
  ②长期积压商品物资:反映企业通过清理查明的各种长期积压(一般指一年以上,特殊商品物资指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一个周期以上)但尚未丧失使用价值的商品物资(存货)的净值。
  ③不良长期投资:反映企业年末长期投资余额中,由于被投资企业濒临破产、倒闭或项目发生长期亏损(一般指连续三年以上)等原因,造成难以收回的投资额,包括不良直接投资、不良证券投资和不良房地产投资等。
  (3)潜亏:反映企业未足额计提或摊销的成本费用。其中,企业以前年度、当年形成的潜亏,以及政策性影响形成的潜亏应分情况单独列示。
  (4)挂账:反映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止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或政策性等因素形成的、并经财务认定和记录,但又未纳入企业当年损益核算或进行相应财务处理的损失、费用等。其中,
  ① 历史遗留问题挂账:反映企业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止未计入盈亏的遗留问题挂帐。 其中“98年6月1日至2000年底”:反映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未计入盈亏的遗留问题挂帐。
  ②当年形成的挂账:反映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未计入盈亏的遗留问题挂帐。
  (5)经营亏损挂账:反映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止企业因经营活动因素产生的累计未弥补亏损总额。其中,“1998年6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亏损挂账应分别单独列示。
  4、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反映企业将以前年度的潜亏和挂账纳入本年损益核算的部分。
  5、未还款情况:反映企业长短期应付款项的未还款情况,其中,三年以上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逾期借款本金包括逾期未还的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年末本金。
  6、企业公有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本项目由企业根据财企[2000]295号财企[2000]878号以及财会[2001]5号文件规定填列。(1)当年发放的住房补贴(补助):指企业当年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各项住房补贴、补助。
  (2)当年出售公有住房原值:指企业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账面原值。
  (3)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指企业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全部收入。
  (4)当年出售公有住房亏损结转营业外支出:指企业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抵减其账面净值、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及各项税费后的差额,如抵减后为盈余,以“-”号填列。
  (5)结转的住房周转金余额:指企业按规定将企业原有住房周转金余额结转计入本年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数额。如住房周转金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其中:对因结转住房周转金而形成的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年终经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的数额应单独列示。
  7、职工人数(人):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 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
  (2)年末职工人数:反映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等。其中,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3)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年初和年末职工人数的平均值。
  (4)年末离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离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5)年末退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养老统筹的年末职工人数。
  (7)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8)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8、工资及福利:
  (1) 全年应发工资总额:指全年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根据“应付工资”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2)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指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其中“全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单项列示。
  (3)计税工资总额:反映由财税等部门核定的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费用。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核定的全年工资基数及本年新增效益工资等情况填列;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当地税务部门在国家统一规定幅度内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填列。
  (4)核定的工挂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反映经劳动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
  (5)工挂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反映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本年度按照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数额。
  (6)本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反映企业本年度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
  (7)本年支付的医药费: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的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的医药费。其中“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单独列示。
  9、企业下岗职工情况:
  (1)年初、年末下岗职工人数:反映年初(末)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下岗人数。其中,“签订协议人数”单独列示,反映已经与企业签订下岗协议的下岗职工人数。
  (2)发放基本生活费的累计下岗职工人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全年累计数。
  (3)再就业中心全年实际发放的下岗职工生活费:按实际发放数填列,具体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业负担三部分。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均列示在“财政负担部分”项中。
  10、或有负债:反映企业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以及未决诉讼和仲裁形成或有负债等合计数。
  11、已抵押资产:反映企业已经抵押的资产账面价值。
  12、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反映企业根据国家政策,按规定的方式处理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
  13、第十七项“财务挂帐”:反映1991粮食年度末和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两次经审计等综合部门清理的财务挂帐未消化的余额情况。
  14、企业户数变动情况
  (1) 新投资设立:指本年新投资注册设立并正式营业的企业(不含竣工移交、新设合并、分立);
  (2)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单位)合并成一个新企业(单位),原企业(单位)均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3)分立:指经批准由企业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单位);
  (4)上年应报未报:指上年漏报或因客观原因未填报本报表,从本年度起按规定单独报送的企业(单位);
  (5)企业性质类别改变:指上年填报其他企业类别报表,本年由于单位性质发生变化(例如购销企业性质变更为经营性企业)而填报不同类报表。
  (6)其他:指上述各项原因中未包括的新报原因(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关系:
  1行=2行至11行之和;12行=(13+14+15)行;17行=(18+25+31+36+42)行;18行=(19+20-21+22+23-24)行;19行+20行-21行=资产负债表18行;22行-24行=资产负债表35行;23行<=资产负债表32行;25行=(26+28+30)行;31行=(32+34)行;36行=(37+40)行;42行=资产负债表88行;86行=(87+88+89)行;92行=(93+97+103)行;93行=(94+95+96)行;97行=(98+101)行;104行=(105+106)行;106行=107至111行之和;113行=资产负债表47行;117行=资产负债表62行;122行=(123+124+125)行;126行=(127+128)行;135行=136至141行之和;142行=143至150行之和;151行=(134+135-142)行;152行=(151-134)行
  六、中央财政补贴明细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本表主要反映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各项粮食补贴款的拨补情况。
  1、军供粮食差价补贴和军供食油差价补贴:反映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和《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供粮食和以前年度食油差价补贴情况。
  2、处理储备粮食差价补贴和处理储备食油差价补贴:反映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抛售、轮换国家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
  3、新库装新粮划转新陈品质差补贴:反映将原中央储备粮划转为地方商品周转库存,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新陈品质价差补贴。
  4、退耕还林粮食补贴:反映依据财政部财建〔2000〕292号文件中央财政对计划内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粮食给予的价格补贴。
  5、其他价格补贴:反映除上述有关价格补贴以外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价格补贴。
  6、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反映由粮食企业代管的新增国家储备粮油应由中央财政拨补的费用补贴。此项目区分粮食和食油分别反映。
  7、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应由中央财政拨补的利息、费用补贴情况。此项目区分利息补贴和费用补贴分别反映。
  8、临时储备食油利息、费用补贴:反映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计电[96]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垫息款。此项目区分利息和费用分别反映。
  9、轮换费用补贴:反映粮食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轮换中央储备粮,应由中央财政拨补的轮换费用补贴。基层粮食企业按实际轮换数量计算应拨和已拨轮换费用。
  10、其他利息、费用补贴:反映上述各项利息、费用补贴之外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利息和费用补贴。
  11、地方粮食出口专项补贴:反映在国家下达的地方自营出口计划中,按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应由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关系:
  1行=(2+3+4+5+6+7+8)行;9行=(10+13+17+21)行;10行=(11+ 12)行;13行=(14+ 15)行;17行=(18十 19)行;23行=(24+25)行;26行=(1+9+22+23)行;5栏=(1+2-3)栏;3栏 =4栏
  七、地方财政补贴明细表
  本表主要反映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粮食企业各项补贴款的拨补情况。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收购粮食价外补贴:反映在政府规定的定购价格之外,企业因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价外加价政策收购粮食所发生 的差价补贴。
  2、军供粮食差价补贴和军供食油差价补贴:反映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和《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军供粮食和以前年度食油差价补贴情况。
  3、供应贫困地区农村返销粮差价补贴: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供应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民返销粮和水库移民口粮所发生的低于国家提价后的销售价或成本价的差价补贴。
  4、处理陈化粮补贴:反映按处理陈化粮有关文件的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处理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库存中陈化粮的差价补贴。
  5、退耕还林粮食补贴:反映依据财政部财建〔2000〕292号文件应由地方财政对计划内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粮食给予的价格补贴和运费补贴。
  6、其他价格补贴:反映除上述有关价格补贴以外的其他价格补贴。
  7、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国家储备粮油应由地方财政拨补的费用补贴。此项目区分粮食和食油分别反映。
  8、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反映地方财政在中央补贴标准之外追加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情况。此项目区分利息、费用分别反映。
  9、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的地方储备粮油应由地方财政拨补的利息、费用补贴情况。此项目区分利息补贴和费用补贴分别反映。
  10、粮食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反映根据《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国发〔1997]27号)和《关于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的通知》(财经字〔1999]45号)的有关规定,应由财政拨付的超储粮食利息、费用补贴。
  (1)上年应补未补数栏:反映1999年12月底之前的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应补未补情况。
  (2)本年应补数栏:反映 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 12月 31日的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应补情况。
  11、原平价周转库存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反映企业保管中央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的原平价周转粮食所发生的按各地规定应由地方财政拨补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12、其他利息、费用补贴:反映上述各项利息、费用补贴之外的其他利息和费用补贴。
  13、粮食出口补贴:反映地方自营粮食出口按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出口补贴。
  14、粮食销售奖励款:2001年部分省(区、市)政府为鼓励粮食企业顺价销售而制定了奖励政策,此项目反映销售奖励款的拨付情况。
  15、扶持性补贴:反映财政拨补的企业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属于扶持性的各项补贴。
  (1) 经营性补贴项目,反映对给予正常补贴后仍发生亏损的企业,财政继续给予的过渡性扶持补贴。
  (2)离退休人员经费补贴项目,反映财政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开支单独给予的补贴。
  (3)行政人员经费补贴项目,反映财政通过“事业费”渠道之外的对粮食主管部门的行政经费补贴。
  (4)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补贴:反映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减员分流等财政给予的专项资金补贴。
  (5)其他补贴项目,反映上述各项补贴之外的扶持性补贴,但不包括对企业经营设施改、扩、建方面的拨款和借款。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关系
  1行=(2+3+4+5+6+7+8+9+10+11+12)行;13行=(14+17+20+23+26+27+28)行;14行=(15+16)行;17行=(18+19)行;20行=(21十22)行;23行=(24+25)行;31行=(32+33+34+35+36)行;37行=(38+41)行;38行=(39+40)行;41行=(42+43)行;44行=(1+13+29+30+31+37)行;5栏=(1+2-3)栏;3栏=4栏
  八、购销企业费用明细表
  本表依据购销企业商品流通费用的有关指标填列。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于下发《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规范 鄂注协发[2006] 2006/3/23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 云会协[2009]23 2009/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