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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18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2-4-21
实施时间: 1992-5-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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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音像管理机构对进口音像制品进行审查,可收取审查费。进口录像片,每部(单本按90分钟,连续剧或系列剧按60分钟计算)200元;进口录音带审查费,每盒录音节目带150元。地方或其他音像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进口音像制品的初审,是正常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不得收取审查费。
  音像制品审查费属于文化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补偿机器设备磨损折旧、电费开支和抵补事业经费,少部分用于审片人员的劳务开支。
  二、文化主管部门对计划外的巡回演出,可按剧团收入的5%收取管理费,主要用于抵补事业经费。
  三、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演出经营许可证、专用演出经营许可证、演职员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集体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均按每本5元收取工本费,用于证件的印制开支和抵补事业经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中央管理的文化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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