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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9]66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26
实施时间: 2009-3-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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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局领导要高度重视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省局的岗责体系设置要求,落实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岗位职责,认真组织干部学习《通知》精神,切实把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各市、县局要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并于每季度终了后4日内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表》(加密电子件通过“FTP/hngs/涉外处/预提税及售付汇管理/非居民税收收入分析”上传省局)。
   三、严格执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税证明开具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和《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的税务机关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办理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各市、县以及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四、切实加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证明》时,要严格按照《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对不予征税所得应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供地税机关出具的不予征税证明资料;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要求提供地税机关出具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证明资料。
   五、各市、县局要进一步加强调研力度,注意掌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反映和意见,及时把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反馈到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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