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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进出银财发[2001]133号
发文部门: 中国进出口银行
发文时间: 2001-8-10
实施时间: 2001-8-10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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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部、室、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上海分行筹建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中国进出口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的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
  三、会计核算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计科目设置
  根据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的需要,使用以下会计科目核算:
  一、221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一级科目,凡进出口企业存入的贷款项下的本、外币活期存款,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在本行的存款余额。
  二、26204外汇买卖——结售汇资金:二级科目,对本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以及本行在国内外外汇市场进行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买人与卖出业务,用本科目核算。
  三、114存放境外同业。凡本行通过境外账户行开立现汇往来账户办理的收付款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存放境外同业活期款项的结余数。
  四、223存入保证金:凡本行办理信用证、保函业务,接受存入的保证金存款,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存入单位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客户在本行存人的保证金结余。
  五、152押汇:凡本行接受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本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本行开出信用证后按国外议付行的议付通知经本行偿付款项后垫付的款项。本科目按业务品种分设二级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
  六、244应付及暂收款:凡对外临时性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款项收人,用本科目核算。发生应付或暂收款项时,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或转销时,借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各项暂收及尚未支付的临时款项。
  七、268系统内资金往来: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核算总分之间本、外币内部资金往来。
  第三章 开立账户
  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核算暂行操作规程》关于单位活期存款开立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存款账户须根据外汇局核定的存款最高限额进行管理,超过部分予以结汇。
  第四章 结售汇核算
  一、结汇
  (一)审核:
  我行对下列本行贷款企业取得的外汇收入,超过外汇局核定的保留外汇限额的,应当予以结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或其他交易行为收人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人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人的外汇;
  5.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6.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7.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外汇;
  8.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超过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限额部分;
  9.资本项目下结汇,须凭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
  10.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二)会计核算:
  1.对于属应该结汇的款项,我行收妥后,应根据结汇当日的汇率或资金部门提供的汇率办理结汇,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114(存放境外同业活期)(外币)
  或:相关科目(外币)
  贷:26204(外汇买卖结售汇)(外币)
  借:26204(外汇买卖结售汇)(人民币)
  贷:221(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人民币)
  2.对于超过外汇保留限额或企业按规定要求结汇的,应提交外币付款凭证,业务部门经审查无误后,根据结汇当日的汇率或资金部门提供的汇率办理结汇,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21(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外币)
  贷:26204(外汇买卖结售汇)(外币)
  借:26204(外汇买卖结售汇)(人民币)
  贷:221(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人民币)
  3.出口押汇,我行在结汇或入账时不得出具出日收汇核销专用联,须待出口货款收回后,再办理有关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会计分录:
  借:152(押汇)(外币)
  贷:26204(外汇买卖结售汇)(外币)
  借:262204(外汇买卖结售汇)(人民币)
  贷:221(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人民币)
  或:268(系统内资金往来)(人民币)
  4.对于出口单位未能提供相应凭证的款项,我行不能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须将原币划入暂收专户,划入暂收专户的外汇不计息,未经外汇局核准不得汇出。
  原币划入暂收户的会计分录:
  借:114(存放境外同业活期)(外币)
  或:268(系统内资金往来)(外币)
  贷:244(应付及暂收款)(外币)
  二、售汇
  客户因对外贸易、非贸易的支付需要,向我行申请购汇时,应填制购汇申请书,并提供相应有效的商业单据和批件,或外汇管理局批准购汇的批件,交给售汇审批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售汇手续。
  (一)审核:
  我行对本行贷款企业以下贸易和非贸易用汇凭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售汇支付:
  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3.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中的买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购付汇申请人及提单上的收货人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但前三者必须一致;
  以上三项,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必须由我行逐笔向海关核对,海关认为真实的方可办理。
  4.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含)的预付货款,持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可不出具保函。
  上述1-4项下进日,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5.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6.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出日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7.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日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8.进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9.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品的用汇,持1-8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10.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日,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11.出日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12.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13.超比例或超金额的预付款或佣金、转口贸易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偿还外债利息等,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办理。
  (二)会计核算:
  经审核可以办理售付汇业务的,我行办理收入人民币,并根据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或资金部门提供的汇率办理卖出外汇手续。
  1.购汇后直接付境外账户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221(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人民币)
  贷:26204(外汇买卖结售汇)(人民币)
  借:26204(外汇买卖结售汇)(外币)
  贷:114(存放境外同业活期)(外币)
  2.购汇后存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到期对外支付的,会计分录为:
  借:221(进出日企业活期存款)(人民币)
  贷:26204(外汇买卖结售汇)(人民币)
  借:26204(外汇买卖结售汇)(外币)
  贷:223(存入保证金)(外币)
  第五章 结售汇资金的平盘
  一、头寸的上报
  分行须于每日业务终了,将当日结汇和售汇的各币种外汇汇总轧差,计算出余额后,于19:00前通过FAX或NOTES将余额分别上报给总行国际业务部,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平盘。
  二、头寸的清算
  分行须于次日,将上一日上报给总行国际业务部的各币种外汇余额上划给总行,并根据总行国际业务部通知的汇率中间价办理头寸清算业务。
  如外币为长头寸,分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26204(外汇买卖结售汇)(外币)
  贷:268(系统内资金往来)(外币)
  借:268(系统内资金往来)(人民币)
  贷:262204(外汇买卖结售汇)(人民币)
  总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268(系统内资金往来)(外币)
  贷:262(外汇买卖)(外币)
  借:262(外汇买卖)(人民币)
  贷:268(系统内资金往来)(人民币)
  如外币为短头寸,分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268(系统内资金往来)(外币)
  贷:26204(外汇买卖结售汇)(外币)
  借:26204(外汇买卖结售汇)(人民币)
  贷:268(系统内资金往来)(人民币)
  总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262(外汇买卖)(外币)
  贷:268(系统内资金往来)(外币)
  借:268(系统内资金往来)(人民币)
  贷:262(外汇买卖)(人民币)
  第六章 档案管理
  与结售汇有关的资料以及会计凭证,作为重要的结售汇依据,须由经办人员妥善保管。
  一、进出日信用证、跟单托收业务的结汇水单底联、购汇申请书银行留存联、报关单银行留存联、外汇局“进口付汇备案表”银行留存联等有关单据须同原业务档案留底一同装订,按我行业务编号顺序归卷保管。每半年整理底卷一次,每100笔装订成一本,入库保存5年。
  二、贸易、非贸易以及资本项目项下的汇款业务,需将购汇申请书银行留存联、报关单银行留存联、外汇局“进口付汇备案表”、“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或其他外汇局的核准件的银行留存联连同境内机构提交的其他有关结售汇单据一同装订,按我行业务编号顺序设立专卷进行保管。每半年整理底卷一次,每100笔装订成一本,入库保存5年。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财会部负责修改、解释。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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