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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08]4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3
实施时间: 2008-7-3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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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西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首次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从获得审批年度次年开始,转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审批后再备案的纳税人备案时间统一从2009年5月1日开始。未按规定报审批或备案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上述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除文件规定提供的材料外,纳税人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要求免税的申请报告。
  四、享受免税并备案后的生产有机肥的纳税人,每年4月将上年有机肥产品的检测报告(一年一次)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免税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到企业核实有机肥的生产情况,一年不少于一次。
  五、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生产企业必须出具经过法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的检验报告。目前我区通过相关资质认定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参考如下:
  (一)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广西质检院、广西化工产品质检站、广西保健食品质检站、柳州质检所、桂林市质检所、梧州市质检所、北海市质检所、玉林市质检所、百色市质检所、贺州市质检所、横县质检所、桂平市质检所。
  (二)有机-无机复混合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广西质检院、广西化工产品质检站、柳州质检所、桂林市质检所、梧州市质检所、北海市质检所、玉林市质检所、百色市质检所、贺州市质检所、河池市质检所、武鸣质检所、横县质检所、上林质检所、荔浦质检所、灵山县质检所、凭祥质检所。
  (三)生物有机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广西质检院、广西化工产品质检站、柳州质检所、桂林市质检所、梧州市质检所、北海市质检所、玉林市质检所。
  其他未列名但已通过相关资质认定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将来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后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出具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报告。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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