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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5]12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9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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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广州市财政局与我局已联合行文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4]228号),为更好地落实文件,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财税[2004]228号文件规定: “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2]208号)规定: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中规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的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业户,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必须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可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相应期限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规定,符合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仅限于对从事“服务业”税目(见附件)征税范围中的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不包括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营业税税目征税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均须依照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符合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体工商业户户主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安置占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等资料,向主管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四、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业户,原来已经以个体工商业户的名义享受了免征营业税照顾但享受期未满三年,现以新办服务型企业的名义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只能享受三年免税期限中尚未享受完的免税期限,即两项免税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三年。
  五、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社就[2003]6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精神,下岗失业人员被个体工商业户雇佣期间,其《再就业优惠证》由个体工商户户主妥善保管,以便接受税务部门的检查。因个体工商户方面原因与雇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退还给该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免税期内,下岗失业人员可凭证继续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
  六、上述贯彻意见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营业税税目注释(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二、三点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9-30
实施时间:20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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