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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高危行业的安全费用管理办法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5]10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
实施时间: 2005-6-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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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转发省安监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高危行业的安全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安监[2005]27号),做好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的税收管理工作,现对《广东省高危行业的安全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关于安全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在执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时,其安全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实际发生《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费用,应在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计算扣除。
  (二)企业实际发生《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的规定扣除。
  (三)企业实际发生《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第(五)项的“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费用,如达到《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相关税收关于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对未达到《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相关税收关于低值易耗品、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上述费用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13号)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可按该两份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实际发生《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安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和第(四)项以及第(五)项的“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费用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纳税人按《办法》进行的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包括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调整。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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