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内部审计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民纪字[2000]8号
发文部门: 监察部 中央纪委
发文时间: 2000-5-16
实施时间: 2000-5-16
法规类型: 内部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部各直属单位、中国老龄协会、部属各协会:
  根据部党组2000年4月28日会议“关于直属机关内部审计职能设在监察局,负责直属机关的经常性审计、年度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决定,我们拟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现将有关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主要职权和工作程序、方式等事项通知如下:
  内部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一、审计范围
  1.部属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文印中心、档案资料馆、民政管理干部学院(包括培训中心、假肢所、截肢学校)、中国彩票发行中心、中国社会出版社、中国社会报社、中国老年报社、中国收养中心、民政部地名研究所、民政部福利中心、军队离退休干部黄山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厦门接待站、《乡镇论坛》杂志社、民福房地产公司(脱钩后取消)。
  2.中国老龄协会(协会本级)
  3.部属协会、团体
  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救灾协会、中国殡葬办会、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社会工作者办会、中国假肢协会。
  4.拟离任的单位领导(法人)
  二、审计内容
  1.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5.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上缴情况;
  6.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规定;
  7.国家各项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三、主要职权
  1.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参加有关的会议。
  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纪检组、监察局,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5.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纪检组、监察局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提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7.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部门领导报告。
  四、工作程序、方式
  1.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实际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部审计局列入计划的,内审处不审),报部门领导批准后实施。
  2.京外单位实行就地审计。审计处就地审计时,被审计单位要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京内单位以报送审计(将有关资料送达内审处)为主,必要时可到被审计单位就地审计。
  3.被审计单位应报送的审计资料包括: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财务制度等。
  4.实施审计前,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在实施审计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部门领导。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审机构主管领导提出申诉。
  7.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渝府办发[2014] 201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