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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05]5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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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坚持“税费并重、税费统征”的指导思想,齐抓共管。《通知》既明确了当前的工作重点,又指明了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对指导全国税务机关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以贯彻《通知》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深入贯彻“税费并重、税费统征”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税费五个同步”工作原则,通盘考虑和统筹安排税费工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促进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将社保费征收工作真正融入到税收征管中,形成税费并举,齐抓共管,互为促进,齐头并进的工作局面。
  二、进一步发挥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作用。确立和巩固征收主体地位是地税机关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重要前提,各级地税机关要增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努力做好目前负责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争创一流业绩,赢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在巩固征收主体地位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理顺体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正确执行政策,完善户籍信息,强化费源管理,规范征收程序,促进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一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的规定,纠正社会统筹缴费基数核定和一个企业多基数的错误做法,杜绝多征和入错级次现象的发生,坚持依法征收。二要认真贯彻有关费源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大费源管理力度,尤其要管好重点费源大户,掌握主体费源情况,及时准确上报费源管理报表。同时要做好收入月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加强对收入增减变化的深层次分析,保证收入通报数据准确,内容翔实。三要在摸清欠费底数的基础上努力做好清欠工作,采取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办法努力压欠,确保欠费额逐年减少。四要按照考核方案的要求,加强对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考核,分解指标,落实责任,下力气抓好日常管理工作,保证社保费征管水平稳步提高。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递应参保而未参保信息,对新参保企业要及时建立缴费登记并纳入日常管理,保证费款征收的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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