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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取得互联网广告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5]13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4
实施时间: 2005-6-2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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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取得互联网广告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2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我局在1998年印发的《关于对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政策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284号)中,已明确电信单位取得互联网广告收入须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未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交纳营业税而造成少缴未缴税款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作出税务处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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