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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人事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2004-12-14
实施时间: 2004-12-14
法规类型: 考试相关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2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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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
  按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规定,根据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统计数据分析,经研究,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就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科目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全国审计考办统一印制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具体事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
  三、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本年度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四、请各地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软盘随后下发)和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等工作,并按要求做好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
  在公布考试成绩、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审计署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8309056,联系人:李云玲、张立东。
  附件:1.2004年度全国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略)
     2.2004年度各地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通过人员名单(略)
     3.2004年度各地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略)
  审计署
  人事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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